中国舰艇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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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舰艇命名规则:
1、航空母舰、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词组命名;
2、驱逐舰、护卫舰以大、中城市命名;
3、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
4、常规鱼雷/导弹攻击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
5、扫布雷舰以“县、州”命名;
6、猎潜艇也以“县、州”命名;
7、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
8、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
9、补给舰以湖泊命名;
10、训练舰用人名命名。
扩展资料:
舰艇命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区别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舰艇命名;
2、区别于国内民用商用的船名;
3、条理性强,便于记忆;
4、字音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5、名称响亮,富有含义;
6、能够体现国家的尊严;
7、能够体现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8、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使用长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够满足装备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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