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二、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 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扩展资料
划分方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最新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有如下几点:
1、根据销售收入划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营业收入500万元及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微型企业。
(二)工业业员1000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300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20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20或营业收入300万元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或资产总额300万元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业员200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20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5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5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业员300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50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或营业收入100万元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业员1000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300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20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20或营业收入200万元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业员200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100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20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20或营业收入100万元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业员1000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300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20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20或营业收入100万元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业员300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100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或营业收入100万元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业员300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100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或营业收入100万元微型企业 。
(十)信息传输业业员2000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100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或营业收入100万元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员300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100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或营业收入50万元微型企业。
(十三)房产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业员1000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300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0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0或营业收入500万元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商务服务业业员300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微型企业其业员100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型企业;业员10或资产总额100万元微型企业 。 (十六)其未列明行业业员300微型企业其业员100及型企业;业员10及型企业;业员10微型企业 规模划管企业所权性质(部企私企)按照企业行业类别区 展开。
2013-11-25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这个规模划分,是不管企业的所有权性质的(部分国企私企),只按照企业的行业类别区分。
201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