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问题 30
我爸接下一个包工头的活,在一家雇主那干活,于中午1点钟突然高血压发作,瘫在地上,我于下午5点左右才接到电话赶到医院,得知我爸也是5点左右才被送进医院,雇主在这4个小时内竟...
我爸接下一个包工头的活,在一家雇主那干活,于中午1点钟突然高血压发作,瘫在地上,我于下午5点左右才接到电话赶到医院,得知我爸也是5点左右才被送进医院,雇主在这4个小时内竟然没有第一时间打120送到当地的大医院,而是在一个小医院耽误时间,而我爸是在他家干活的时候发病的,这个发病只是猜测,因为当时也没有人看到是不是发病,有没有摔倒,只是雇主的一面之词,像这种情况我能否像雇主索要部分医药费呢,雇主究竟有没有责任?请有关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展开
6个回答
展开全部
首先,如果你爸与包工头签有劳动合同,则有关问题可纳入是否构成工伤的法律衡量范畴中,否则,应认定你爸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受雇人员并非在从事受雇活动而受伤,那么,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雇主为受益者,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你可以向包工头主张部分医疗费用,具体比例根据情节而定,如能查实是因干活不慎摔倒而雇主未履行安全保护等义务的,雇主全责。
具体案例可参照:
《受雇司机猝死途中背后的法律争议》
商报记者王晶晶 实习生陈丹丹
受雇开车,突发疾病猝死途中
王尘友家住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家中有贤惠的妻子,才5岁的儿子可爱懂事,原本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可是在2006年底,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降临到王尘友的头上,让这个家庭顷刻间失去了平静。
这事还得从与王尘友熟识的朋友刘贤明说起。2006年12月24日,刘贤明因生意往来,需要从宜昌开车前往江苏,临时雇请两名司机。这时他想到与自己很熟的司机王尘友,于是和他联系,两人谈妥雇请价格后,经过王尘友牵头,找到司机朱军。王尘友与朱军被刘贤明同时雇请。受雇的当天下午5点,司机王尘友、朱军就和刘贤明三人一起从宜昌出发,人们怎么也没有想到,王尘友这次的出行,竟然是他最后的人生之旅。
刚开始的时候,车子由朱军驾驶,到了晚上吃过饭,给车加油后,朱军把驾驶的位子让给了王尘友。当汽车行驶至安徽省全椒县数十公里时,王尘友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于是换了朱军继续开车,在司机朱军开车的途中,王尘友开始呕吐、抽筋。刘贤明见王这么痛苦,知道事情不好了,于是马上打电话报警求救,但是因天气大雾影响,急救的车不能开的很快,直到2006年12月25日1时许,王尘友才被送到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发现王尘友入院时呼吸、心跳已经停止,瞳孔散大至边,尽管医生竭尽全力抢救,但还是不能挽回王尘友年轻的生命。2006年12月25日,医生郭金明出具了死亡证明,证实王尘友于2006年12月25日1时10分死亡,死亡原因是脑出血。
家属将雇主告上法庭
噩耗传来,王尘友的家人痛不欲生。这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帮别人开车就丢了性命呢?王家的人不敢相信,也不服气,他们一定要为死去的王尘友讨回一个说法。于是王的家人将雇佣王尘友的刘贤明告上法庭。2007年2月2日,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对这起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进行了立案受理。
四原告(王的妻子、儿子、父亲、母亲)认为,王今兵是在为刘贤明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突发事件而死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刘贤明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96060元,丧葬费2702元、交通费3091元、住宿费1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7453元,合计290606元,四原告要求刘贤明赔偿290606元中的30%,即赔偿87181。80元,并要求刘贤明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如何定案,律师查证
雇佣司机途中死亡,雇佣者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究竟承担多少?针对这起特殊案件,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夷陵区事务所张恩喜律师对此案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查证。
无独有偶,他发现了一起和王尘友十分相似的案件。2001年10月,安徽省亳州市的的潘德石下岗后,经过父母说合到该市潘德运经营的怀远县东庙乡饲养奶牛,双方约定:管吃住,一天一包烟,工资待定。2002年10月2日晚,潘德石在养牛场给奶牛挤奶,但是他没有捆住牛后腿就进行违规操作,并且开始吸烟,突然,他的烟头不小心烫到牛的左胯侧,造成奶牛受惊,左蹄踢中潘的腹部使其受伤,事发后,潘德运等人将潘德石送到医院抢救、治疗。10月4日,潘德石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潘德石的家人将潘德运告上法庭,原判认为,潘德石在雇佣工作中被牛踢伤致死,潘德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潘德运则认为,潘德石在给牛挤奶时未捆住牛后腿,并且是烟头烫到牛才被踢伤的,损害是潘德石自身过错,理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潘德运赔偿上诉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潘德石死亡赔偿金19147元,并承担上诉人的一切诉讼费用。
雇佣致死责任究竟该由谁付?对此,张律师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有雇佣关系造成的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那么该如何定位雇佣关系呢?张律师了解到,“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常见的雇佣形式中就包括了雇请司机开车这重要的一项。”
法院一审判决
葛州坝人民法院认为:死者王尘友与被告刘贤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在履行雇佣活动中死亡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论的焦点,王的家人认为是天气出现大雾,采取紧急制动后,导致死者生病死亡。而刘贤明则认为王尘友的死亡与从事的雇佣活动没有关系,王尘友在驾驶时没有紧急刹车的行为,即便紧急刹车行为存在,也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后果,因此王尘友的死亡上一自身疾病所致。本院分析认为,天气出现大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虽不能充分证实死者生病导致死亡是操作过程中采取紧急制动所致,但死者的意外死亡是确定的,由于死者王尘友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作为雇主的刘贤明应该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贤明赔偿王尘友的家属死亡赔偿金175720元、丧葬费2702元、交通费2671元、住宿费1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458。17元、共计268851。17元中的30%,即实际赔偿数额80655。35元,并且承担诉讼费4380元。
(本文除律师和法官外,均为化名)
本文原载于《三峡商报》2007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受雇人员并非在从事受雇活动而受伤,那么,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雇主为受益者,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你可以向包工头主张部分医疗费用,具体比例根据情节而定,如能查实是因干活不慎摔倒而雇主未履行安全保护等义务的,雇主全责。
具体案例可参照:
《受雇司机猝死途中背后的法律争议》
商报记者王晶晶 实习生陈丹丹
受雇开车,突发疾病猝死途中
王尘友家住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家中有贤惠的妻子,才5岁的儿子可爱懂事,原本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可是在2006年底,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降临到王尘友的头上,让这个家庭顷刻间失去了平静。
这事还得从与王尘友熟识的朋友刘贤明说起。2006年12月24日,刘贤明因生意往来,需要从宜昌开车前往江苏,临时雇请两名司机。这时他想到与自己很熟的司机王尘友,于是和他联系,两人谈妥雇请价格后,经过王尘友牵头,找到司机朱军。王尘友与朱军被刘贤明同时雇请。受雇的当天下午5点,司机王尘友、朱军就和刘贤明三人一起从宜昌出发,人们怎么也没有想到,王尘友这次的出行,竟然是他最后的人生之旅。
刚开始的时候,车子由朱军驾驶,到了晚上吃过饭,给车加油后,朱军把驾驶的位子让给了王尘友。当汽车行驶至安徽省全椒县数十公里时,王尘友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于是换了朱军继续开车,在司机朱军开车的途中,王尘友开始呕吐、抽筋。刘贤明见王这么痛苦,知道事情不好了,于是马上打电话报警求救,但是因天气大雾影响,急救的车不能开的很快,直到2006年12月25日1时许,王尘友才被送到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发现王尘友入院时呼吸、心跳已经停止,瞳孔散大至边,尽管医生竭尽全力抢救,但还是不能挽回王尘友年轻的生命。2006年12月25日,医生郭金明出具了死亡证明,证实王尘友于2006年12月25日1时10分死亡,死亡原因是脑出血。
家属将雇主告上法庭
噩耗传来,王尘友的家人痛不欲生。这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帮别人开车就丢了性命呢?王家的人不敢相信,也不服气,他们一定要为死去的王尘友讨回一个说法。于是王的家人将雇佣王尘友的刘贤明告上法庭。2007年2月2日,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对这起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进行了立案受理。
四原告(王的妻子、儿子、父亲、母亲)认为,王今兵是在为刘贤明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突发事件而死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刘贤明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96060元,丧葬费2702元、交通费3091元、住宿费1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7453元,合计290606元,四原告要求刘贤明赔偿290606元中的30%,即赔偿87181。80元,并要求刘贤明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如何定案,律师查证
雇佣司机途中死亡,雇佣者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究竟承担多少?针对这起特殊案件,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夷陵区事务所张恩喜律师对此案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查证。
无独有偶,他发现了一起和王尘友十分相似的案件。2001年10月,安徽省亳州市的的潘德石下岗后,经过父母说合到该市潘德运经营的怀远县东庙乡饲养奶牛,双方约定:管吃住,一天一包烟,工资待定。2002年10月2日晚,潘德石在养牛场给奶牛挤奶,但是他没有捆住牛后腿就进行违规操作,并且开始吸烟,突然,他的烟头不小心烫到牛的左胯侧,造成奶牛受惊,左蹄踢中潘的腹部使其受伤,事发后,潘德运等人将潘德石送到医院抢救、治疗。10月4日,潘德石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潘德石的家人将潘德运告上法庭,原判认为,潘德石在雇佣工作中被牛踢伤致死,潘德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潘德运则认为,潘德石在给牛挤奶时未捆住牛后腿,并且是烟头烫到牛才被踢伤的,损害是潘德石自身过错,理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潘德运赔偿上诉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潘德石死亡赔偿金19147元,并承担上诉人的一切诉讼费用。
雇佣致死责任究竟该由谁付?对此,张律师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有雇佣关系造成的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那么该如何定位雇佣关系呢?张律师了解到,“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常见的雇佣形式中就包括了雇请司机开车这重要的一项。”
法院一审判决
葛州坝人民法院认为:死者王尘友与被告刘贤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在履行雇佣活动中死亡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论的焦点,王的家人认为是天气出现大雾,采取紧急制动后,导致死者生病死亡。而刘贤明则认为王尘友的死亡与从事的雇佣活动没有关系,王尘友在驾驶时没有紧急刹车的行为,即便紧急刹车行为存在,也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后果,因此王尘友的死亡上一自身疾病所致。本院分析认为,天气出现大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虽不能充分证实死者生病导致死亡是操作过程中采取紧急制动所致,但死者的意外死亡是确定的,由于死者王尘友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作为雇主的刘贤明应该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贤明赔偿王尘友的家属死亡赔偿金175720元、丧葬费2702元、交通费2671元、住宿费1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458。17元、共计268851。17元中的30%,即实际赔偿数额80655。35元,并且承担诉讼费4380元。
(本文除律师和法官外,均为化名)
本文原载于《三峡商报》2007年8月3日
推荐于2016-09-1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发包 承包 工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规定: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签订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不要在这里找专业人士了大哥,这种事情,贵在时间,抓紧时间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工伤鉴定单位去咨询。到时候按照人家说的流程去准备。
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工伤的话,一是当时在工作现场,二是因为工作原因。
是不是雇主的一面之词有劳动保障部门管,你要把自己这边能找到的证据都找到
还有,不要在小诊所,要到正规医院,还有,马上去做工伤鉴定。
一般情况下,这应该是企业发起工伤鉴定的,但你不能干等。
抓紧去吧。
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工伤的话,一是当时在工作现场,二是因为工作原因。
是不是雇主的一面之词有劳动保障部门管,你要把自己这边能找到的证据都找到
还有,不要在小诊所,要到正规医院,还有,马上去做工伤鉴定。
一般情况下,这应该是企业发起工伤鉴定的,但你不能干等。
抓紧去吧。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5393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兰州荒漠之舟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昆明彩云之南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