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主要刑罚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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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秦朝,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答问》有两条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论?不当论及偿稼”。“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负,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由于秦朝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计算,因此秦律在定罪量刑时经常提到“六尺”或“不盈六尺”,凡不盈六尺者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历史资料推断,当时一般以男子高六尺五寸、女子高六尺二寸为成年。同时,秦也注意到了心智不健全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考察犯罪意识

控告别人犯盗、贼罪,经过了解情况完全不实。如果控告人属于故意的,就构成诬告罪;不是故意的,不构成犯罪。《法律答问》中记载:“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这里的“端”,就是故意,“不端”,就是过失犯罪。官吏量刑不当,过失为“失刑”罪,故意为“不直”罪。前者处理从轻,后者从重。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

《法律答问》:“甲谋谴乙盗,一日,乙且往盗,示盗,得,皆赎黥。”被教唆人乙的犯罪行为未及实施即被抓获,由于甲是教唆犯,所以与乙同罪都处赎刑。并且,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重处罚。《法律答问》:“甲谋谴乙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4.累犯加重

《法律答问》:“当耐力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一般情况下,秦律对诬告罪的处罚原则是,“诬告反坐”,即以所诬告的罪应处的刑罚惩罚诬告者,这里诬告人以司寇罪诬告他人,却判处六年的徒刑,显然大大加重了刑罚,原因就在于犯罪人是累犯。

5.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加重

集团犯罪、共同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按秦律规定,个人盗、赃满六百六十者应黥为城旦,但若是五人共盗,赃一钱以上就要斩左趾并黥为城旦,不足五人为盗,赃过六百六十钱者,黥劓为城旦。很明显,对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大大重于个人单独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秦律规定:“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自出,以亡论”。携带所借的官有物品逃亡,如系自首,不以盗窃罪论处,而只以逃亡罪论处。秦律还规定“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知捕,除无罪”。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刑、免刑。

7.实行连坐,诬告反坐制度

所谓“连坐”,就是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这是商鞅变法时即已确立的刑罚原则。按其适用范围区分,有全家连坐、军队中士兵间的连坐和官吏之间的连坐等。这种连坐法,特别是关于什伍连坐的规定,在出土的云梦秦简中屡见不鲜。

秦律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罪的刑罚。如诬告他人盗窃,即以盗窃罪反坐诬告者,这就是诬告反坐的原则。按秦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故意陷害他人才成立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诬告他人杀人,即使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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