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可以的,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需要准备好这几年的工资转账记录,这么多年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给交社保,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条文要求的,这几种情况是可以解除劳务合同。具体情况是,按工作满一年计算的话,按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去补偿员工。如果工作做满6个月但是又不到一年,这样的情况也是按一年算的。如果情况是没有做满6个月,那么就是按一个月工资的一半去补偿员工,说的这些情况,是你可以主动解除劳务合同。
是这样的,不知道当初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怎么签订缴纳社保这个问题的?因为按劳动法对要给员工交的,可是你当初为什么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问明白呢,导致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你是默认不用交社保的,如果单位这边也是有证据说明的,那么想要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也是得不到赔偿金的。
除非是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这边确实是做的不到位,有缺失的部分,这样我们才会有证据有理由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要到经济赔偿。就是不知道您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我有一个朋友的情况和你不一样,是用人单位多年没有和他签合同,并且也没有交社保这样的问题,因为按劳动法,工作满一个月就应该签订合同,然后给交社保,然后我朋友就去相关部分给单位告了,2年工作时间,赔偿了3万,所以按您的提问,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