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还能在本村建房子吗?有何依据?
像这种情况,你就是翻遍了《土地管理法》,也未必找到准确的答案。凭在农村工作的实际经验,我给大家来分析。
农村的姑娘岀嫁后,没有将户口迁岀,从本质上来讲,这个姑娘依然是这个村的农民,是本村的农民,就有享受本村宅基地的权利,这是不分男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大家都清楚的道理。如果这个姑娘是单独的户口,而且在农村又没有其他宅基地,在婆家也没有宅基地,这种情况应当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是可以审批建房子的。
如果户口是和父母在一起,或者说虽然户口在本村,婆家那头已经有宅基地,这种情况,按照原则来讲,是不能审批宅基地的,原因很简单,《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而且还规定“拆旧建新”。
姑娘户口虽说没有迁岀,绝大多数都是在父母一个户口上面,这样如果再审批一处宅基地,很显然就是“一户多宅”。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在审批前,还应当查清在婆家是否有自己的宅基地。不可能在婆家有一处宅基地,到嫁家这边还有一处宅基地,这样是不公平的。
但是,一些农村在对宅基地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有些农村,姑娘岀嫁后,不分情况,必须将户口迁岀,也有的农村,姑娘离婚后不让把户口迁回来。像有些农村的姑娘,本人户口没有迁岀,离婚后,又不能回到娘家居住,这种情况,你不给解决宅基地,让人家到哪里去住,这个社会不可能住在露天地里吧。也有些农村,尤其是面临拆迁征用的农村,只要姑娘的户口在本村,不管婆家是不是有宅基地,审批不严格,照样建房子,关系大于法,在农民群众当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对于农村的宅基地,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为好。房子是用来住的,真正没有地方居住,就要适当酌情考虑,如果不需要,即使是户口没有迁岀,也应当加以限制。合理利用土地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即要坚持原则,又要尊重事实,力争做到合情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