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力度过轻、执法不严等。1、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无明文规定。
2、主体界定狭窄,对广告代言人缺乏刑法规制。
3、对“情节严重”规定不明确: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就规定了
虚假广告罪,但目前真正因虚假广告罪受到
刑事处罚的事主还是很少,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对情节严重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不同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同的地域对情节严重的认识往往是不统一。
4、法定刑过轻,不能达到威慑犯罪的作用。
5、对网络虚假广告
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
6、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和有效的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