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能否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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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不可以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离婚诉讼不存在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
一、被告反诉原告怎么处理
被告反诉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反诉的诉状、证据,搜集用以反驳的证据,提交答辩,积极应诉。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给原告一定的答辩时间,一并审理本诉和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应当有联系,且反诉不以本诉的撤回而终结。
二、本诉撤诉反诉如何处理
原告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继续,人民法院应当就这部分诉讼依法作出裁定,允许原告撤回该诉讼,反诉部分应继续审理并依法判决。反诉有自己的独立性,反诉是一种诉讼,属于被告提出的单独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的提起还要求被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也需要按照起诉的基本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提起后,不会因为诉讼的撤回而消灭,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反诉。
三、被告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反诉
被告提起反诉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我国民诉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最迟应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的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撤回,反诉是独立存在的,且反诉要与本诉基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或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由受理本诉的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一、被告反诉原告怎么处理
被告反诉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反诉的诉状、证据,搜集用以反驳的证据,提交答辩,积极应诉。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给原告一定的答辩时间,一并审理本诉和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应当有联系,且反诉不以本诉的撤回而终结。
二、本诉撤诉反诉如何处理
原告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继续,人民法院应当就这部分诉讼依法作出裁定,允许原告撤回该诉讼,反诉部分应继续审理并依法判决。反诉有自己的独立性,反诉是一种诉讼,属于被告提出的单独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的提起还要求被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也需要按照起诉的基本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提起后,不会因为诉讼的撤回而消灭,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反诉。
三、被告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反诉
被告提起反诉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我国民诉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最迟应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的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撤回,反诉是独立存在的,且反诉要与本诉基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或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由受理本诉的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