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是好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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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机关是行政单位,是一个好单位。
1、城市管理局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
2、因此,城市管理局就是行政单位,而该人员就是可以属于行政法类的公务员,其实也就是在通过共服务员考试以后在接受相对应的岗位的正规训练以后,在按照局、队的织法人员进行编制后在进行调配,一般在人民群众口中,就是所谓的城管执法人员。
3、相对来说,在所有人眼中城市管理局肯定是一所好单位,毕竟城管局全称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有在通过公务员的考试以后才有机会前往该单位进行工作岗位的培训和岗位分配,也就是说,这就是公务员的岗位,因此在未来的福利待遇上,肯定是非常好的,更是众人眼中有着“铁饭碗”之称的岗位。
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3.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5.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6.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7.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8.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1、城市管理局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
2、因此,城市管理局就是行政单位,而该人员就是可以属于行政法类的公务员,其实也就是在通过共服务员考试以后在接受相对应的岗位的正规训练以后,在按照局、队的织法人员进行编制后在进行调配,一般在人民群众口中,就是所谓的城管执法人员。
3、相对来说,在所有人眼中城市管理局肯定是一所好单位,毕竟城管局全称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有在通过公务员的考试以后才有机会前往该单位进行工作岗位的培训和岗位分配,也就是说,这就是公务员的岗位,因此在未来的福利待遇上,肯定是非常好的,更是众人眼中有着“铁饭碗”之称的岗位。
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3.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5.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6.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7.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8.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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