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劳动法>帮帮我
我本人在广东中山打工,以前是上时间是一个星期上40个小时,一个星期5天制,1天是8个小时制,一个星期必须休一天,别的上班时间都算加班.从2011年起就也是一个星期上40个...
我本人在广东中山打工,以前是上时间是一个星期上40个小时,一个星期5天制,1天是8个小时制,一个星期必须休一天,别的上班时间都算加班.从2011年起就也是一个星期上40个小时一天上7个小时的班,星期六上5小时,等于一个星期5.5天,一个星期也有一天休息(平时我们没也没班加了)我个人觉得对我们打工者不公平,白白扣了我们半天加班费.这样算违反劳动法吗?
我们是开3班制的,白班就跟以前一样,只是中班和深班.就因为这事还没跟我们签合同.员工已经签了合同是一个星期40个小时,一个星期5天制,一天8小时制.可是员工上班时间一个星期也是40个小时制,是星期一到星期五是上7小时,而星期六是上11个小时,扣掉5个小时正常后只有6个小时算加班,这合法吗?我们是一个小小的技术员.部门经理就给了我们一句话是(适者生存)
可怜打工者,这样抠我们血汗钱 展开
我们是开3班制的,白班就跟以前一样,只是中班和深班.就因为这事还没跟我们签合同.员工已经签了合同是一个星期40个小时,一个星期5天制,一天8小时制.可是员工上班时间一个星期也是40个小时制,是星期一到星期五是上7小时,而星期六是上11个小时,扣掉5个小时正常后只有6个小时算加班,这合法吗?我们是一个小小的技术员.部门经理就给了我们一句话是(适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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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劳动 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超时 处罚】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拖欠工资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超时 处罚】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拖欠工资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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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的不是标准工时制度,是不定时工作制.看起来是符合8小时工作制。但是,有一个条件,必须要劳动部门的批准(有批准的文件),并且要对员工公示。如果没有,那么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以以周六工作,要求支付2倍工资。保留好出勤证据,可以讨回公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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