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对什么征税
法律主观: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对于工业企业来说,主要包括:
(1)购销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对于企业经销、调拨商品的调拨单或者其他名称的单、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以决定是否应当征收印花税。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作为购销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企业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的合同,还包括企业出租门店、设备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性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8)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者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企业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企业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等。
3.营业账簿。包括企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账册。在印花税税目中,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1)资金账簿,是指反映企业资本增减变化的账簿,包括“实收资本”(股份制企业为“股本”)和“资本公积”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指反映除资金资产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按照规定,应征印花税的营业账簿,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账簿,不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账簿,如企业职工食堂、工会以及企业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敬老院等设置的收支账册,不征收印花税。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分级核算的企业,除财会部门的营业账簿应当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分类账簿也应当贴花,但各部门、柜台、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者虽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账、统计账、台账等,不贴花。
按照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资金的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贴花。
按照规定,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经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可不再贴花。
按照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贴花;凡不需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企业,其原有资金账簿已贴花继续有效。
4.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授予企业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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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印花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法》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