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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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用地界线和建筑控制类型;(二)地块控制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交通设计和管线综合;(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总量、建州乎肆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线、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位数量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基础设施顷慎、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册轿文化保护区建设的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实施的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形式、色彩、风格等引导性内容,调整为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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