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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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北魏开始推行,到唐朝中期瓦解,它的实行对封建经济的恢复和繁荣起了决定性作用,它的瓦解也是唐朝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然而《中国古代史》(高中选修本)对均田制仅作简单的交代,特别是在第八章“唐朝衰落”一章中,重点突出安史之乱和潘镇割据,对均田制瓦解的影响仅仅涉及两税法,用墨很少,使学生不能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中去理解,笔者认为教材中应补充有关均田制的一些内容,使学生对均田制与唐朝的盛衰有明确的认识。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收入,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1)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受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受田二十亩。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依照品级可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者,可依照,勋级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另外,各级官府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出卖永业田。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对农民的授田只限于无主荒地。农民所受土地大都达不到法定数额。但一般说来,农民都从国家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在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管户和工商业者,这说明这些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变成了均田农民。均田制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地主乘机占有大量土地的机会。
均田制是唐朝推行租庸调制的前提,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役期的最高限额,特别是“输庸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这都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为唐朝的繁荣昌盛奠定了基础。
均田制也是府兵府存在的基础。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虽屡有变更,但都相沿不废。唐代的府兵制是:基层单位是折中府,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府,分隶中央十二为统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十。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长官,直接受皇帝节制,每府兵额八百人至一千二百人不等,编制单位有团、族、队、火。军府绝大部分驻京师附近,意在“居重驭轻”加强中央集权。唐代的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兵农合一,兵士均田制农民中选拔,被选中者,免其祖庸调,士兵自备军诫从军征战,虽然兵役负担很重,但由于他们尚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田、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够免除租庸调。因此他们的经济比较优裕,这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使兵源有了保证。第二,中央十二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于京师附近。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第四,府下有兵,但无调动权利,将帅受皇帝之旨有统兵之权,但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不能长期控制士兵,士兵因“取之土著,恐累亲族”,所以也不敢“外叛内侮及杀帅自擅”,因此在府兵制下不会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它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稳定。
到唐高宗晚年和武则天统治时代,由于土地的兼并及皇帝对官僚无限制的赐田等众多原因,均田制逐渐破坏,府兵受田很难满足额,这样他们的经济就逐渐衰颓下来,农民难以承受当兵从征的负担而逃忘。开元二十五年,唐政府开始招募职业士兵,称之为“长征健儿”,从此以后,更番戊边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征募到的长征健儿便成为终生制的职业士兵。他们长期受将帅控制,由于“师不土著,无家族知顾”,藩镇的将帅就利用这一弱点,威胁利诱,使士兵服从他,成为叛乱割据的工具。安史之乱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将帅兵权太重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在镇压安史之乱过程中,藩镇节度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唐中央力量大为削弱,强大的藩镇不时反叛中央,彼此互相攻战,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安史之乱是唐朝由盛面衰的转折点。它的发生一是唐朝天宝年间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的产物,二则是府兵制瓦解的产物,而府兵制的瓦解有根源于均田制的破坏。安史之乱对均田制又是一次大破坏,这使均田制更难于推行,反映在赋税制度上,780年唐政府所推行的两税法代替了组庸调制,这也就等于宣布均田制彻底破坏了。
总之,均田制的推行,促使唐朝的繁荣昌盛,均田制的瓦解又导致了唐朝走向衰落。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收入,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1)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受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受田二十亩。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依照品级可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者,可依照,勋级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另外,各级官府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出卖永业田。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对农民的授田只限于无主荒地。农民所受土地大都达不到法定数额。但一般说来,农民都从国家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在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管户和工商业者,这说明这些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变成了均田农民。均田制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地主乘机占有大量土地的机会。
均田制是唐朝推行租庸调制的前提,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役期的最高限额,特别是“输庸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这都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为唐朝的繁荣昌盛奠定了基础。
均田制也是府兵府存在的基础。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虽屡有变更,但都相沿不废。唐代的府兵制是:基层单位是折中府,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府,分隶中央十二为统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十。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长官,直接受皇帝节制,每府兵额八百人至一千二百人不等,编制单位有团、族、队、火。军府绝大部分驻京师附近,意在“居重驭轻”加强中央集权。唐代的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兵农合一,兵士均田制农民中选拔,被选中者,免其祖庸调,士兵自备军诫从军征战,虽然兵役负担很重,但由于他们尚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田、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够免除租庸调。因此他们的经济比较优裕,这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使兵源有了保证。第二,中央十二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于京师附近。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第四,府下有兵,但无调动权利,将帅受皇帝之旨有统兵之权,但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不能长期控制士兵,士兵因“取之土著,恐累亲族”,所以也不敢“外叛内侮及杀帅自擅”,因此在府兵制下不会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它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稳定。
到唐高宗晚年和武则天统治时代,由于土地的兼并及皇帝对官僚无限制的赐田等众多原因,均田制逐渐破坏,府兵受田很难满足额,这样他们的经济就逐渐衰颓下来,农民难以承受当兵从征的负担而逃忘。开元二十五年,唐政府开始招募职业士兵,称之为“长征健儿”,从此以后,更番戊边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征募到的长征健儿便成为终生制的职业士兵。他们长期受将帅控制,由于“师不土著,无家族知顾”,藩镇的将帅就利用这一弱点,威胁利诱,使士兵服从他,成为叛乱割据的工具。安史之乱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将帅兵权太重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在镇压安史之乱过程中,藩镇节度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唐中央力量大为削弱,强大的藩镇不时反叛中央,彼此互相攻战,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安史之乱是唐朝由盛面衰的转折点。它的发生一是唐朝天宝年间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的产物,二则是府兵制瓦解的产物,而府兵制的瓦解有根源于均田制的破坏。安史之乱对均田制又是一次大破坏,这使均田制更难于推行,反映在赋税制度上,780年唐政府所推行的两税法代替了组庸调制,这也就等于宣布均田制彻底破坏了。
总之,均田制的推行,促使唐朝的繁荣昌盛,均田制的瓦解又导致了唐朝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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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即古代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唐朝均田制在唐朝中期遭到破坏而废止, 究其原因,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封建经济的发展, 土地兼并日趋严重
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到唐代中叶,遭到彻底破坏。唐均田制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胀,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
唐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与前期相比,虽然是最为完备的,但是它却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甚至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的发展,大土地私有制的发达,开了方便的途径。同时各级贵族、官僚、地主受得大量永业田,使他们拥有的私有土地数量远远超过一般农民,这也助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这样,均田制的实行,不仅不能根本抑制土地兼并,而且在客观上扶植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随着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兴旺发达,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得到空前的繁荣,日益打破自然经济的闭塞状态,促使土地日益私有化和商品化,导致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迅速加剧,对均田制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
第二, 官僚队伍的恶性膨胀, 人口的自然增加
官员都有权取得相应的永业田, 再加上官僚豪强以借垦、置牧等名义非法占有公田, 以及皇帝对贵族官僚无限制的赐田, 给均田制的施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其中, 赐田的危害尤甚。
第三, 寺院经济的发达
另外,由于寺院经济的发达,僧侣地主也是兼并土地,破坏均田制的一支重要力量。寺院占田逾限,显然也破坏了均田制。在贵族、官僚、地主、富商以及寺院僧侣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同时,农民则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他们日益陷入失去土地、贫困和破产的境地。因此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从根本上打破了均田制原有的格局。其次,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人口的迅速增殖,使封建国家掌握的公田越来越少,日益枯竭,从而失去了均田制继续推行的物质条件。唐朝建国初期,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公元 627—640 年)全国户数不满300 万户,到唐玄宗天宝十四年(公元 755 年),全国户数增至 819 余万户。农户增加近两倍,而耕地不可能倍增,加之均田制规定永业田归私人所有,不再交还国家所有,以及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使大量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这样,国家掌握的土地愈来愈少,而人口益众,土地不敷分配的问题日益严重,使均田制的继续推行丧失了最基本的物质条件。
第四, 封建政府赋税的日趋苛重, 造成农民的大量逃亡和户籍的混乱。
封建政府的赋役日趋苛重,也促使了均田制的破坏。由于剥削的残酷,已导致不少地区农民举行起义。到开元、天宝之际,社会经济发展到顶峰,非常繁荣,而剥削尤为苛重,由于赋役的繁重,农民无力负担便纷纷逃亡。户籍失实,伪诈甚多,使均田制失去了贯彻执行的依据。为了维护均田制,增加封建国家的财赋收入,扩大徭役的征发,唐统治者为了增加财赋收入,还采用“摊逃”的办法,即将逃亡农民所担负的租调由那些未逃亡的农民来分摊征课,其结果引起更多农民逃亡,造成辗转增多的恶性循环。失掉土地的大量农民,或者沦为大地主的隐匿佃户,或者流散逃亡,或者武装起义,以致天下课户愈益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来源日蹙。天宝末年,安史之乱之后,一切典章制度均无法贯彻实施,均田制亦名存实亡。随着均田制的破坏,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制也无法实行。为了解决封建国家的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 780 年),改行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从而宣告了均田制的最终瓦解。至此,自北魏孝文帝创建均田制以来,历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以至隋、唐,共约三个世纪之久的均田制,便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均田制完全废止了,而封建大土地私有制与地主庄园经济便日益发展起来。
第一, 封建经济的发展, 土地兼并日趋严重
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到唐代中叶,遭到彻底破坏。唐均田制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胀,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
唐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与前期相比,虽然是最为完备的,但是它却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甚至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的发展,大土地私有制的发达,开了方便的途径。同时各级贵族、官僚、地主受得大量永业田,使他们拥有的私有土地数量远远超过一般农民,这也助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这样,均田制的实行,不仅不能根本抑制土地兼并,而且在客观上扶植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随着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兴旺发达,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得到空前的繁荣,日益打破自然经济的闭塞状态,促使土地日益私有化和商品化,导致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迅速加剧,对均田制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
第二, 官僚队伍的恶性膨胀, 人口的自然增加
官员都有权取得相应的永业田, 再加上官僚豪强以借垦、置牧等名义非法占有公田, 以及皇帝对贵族官僚无限制的赐田, 给均田制的施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其中, 赐田的危害尤甚。
第三, 寺院经济的发达
另外,由于寺院经济的发达,僧侣地主也是兼并土地,破坏均田制的一支重要力量。寺院占田逾限,显然也破坏了均田制。在贵族、官僚、地主、富商以及寺院僧侣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同时,农民则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他们日益陷入失去土地、贫困和破产的境地。因此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从根本上打破了均田制原有的格局。其次,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人口的迅速增殖,使封建国家掌握的公田越来越少,日益枯竭,从而失去了均田制继续推行的物质条件。唐朝建国初期,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公元 627—640 年)全国户数不满300 万户,到唐玄宗天宝十四年(公元 755 年),全国户数增至 819 余万户。农户增加近两倍,而耕地不可能倍增,加之均田制规定永业田归私人所有,不再交还国家所有,以及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使大量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这样,国家掌握的土地愈来愈少,而人口益众,土地不敷分配的问题日益严重,使均田制的继续推行丧失了最基本的物质条件。
第四, 封建政府赋税的日趋苛重, 造成农民的大量逃亡和户籍的混乱。
封建政府的赋役日趋苛重,也促使了均田制的破坏。由于剥削的残酷,已导致不少地区农民举行起义。到开元、天宝之际,社会经济发展到顶峰,非常繁荣,而剥削尤为苛重,由于赋役的繁重,农民无力负担便纷纷逃亡。户籍失实,伪诈甚多,使均田制失去了贯彻执行的依据。为了维护均田制,增加封建国家的财赋收入,扩大徭役的征发,唐统治者为了增加财赋收入,还采用“摊逃”的办法,即将逃亡农民所担负的租调由那些未逃亡的农民来分摊征课,其结果引起更多农民逃亡,造成辗转增多的恶性循环。失掉土地的大量农民,或者沦为大地主的隐匿佃户,或者流散逃亡,或者武装起义,以致天下课户愈益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来源日蹙。天宝末年,安史之乱之后,一切典章制度均无法贯彻实施,均田制亦名存实亡。随着均田制的破坏,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制也无法实行。为了解决封建国家的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 780 年),改行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从而宣告了均田制的最终瓦解。至此,自北魏孝文帝创建均田制以来,历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以至隋、唐,共约三个世纪之久的均田制,便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均田制完全废止了,而封建大土地私有制与地主庄园经济便日益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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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唐太宗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不夺农时,推行均田制,轻徭薄赋。他反复强调“存百姓”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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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再加上均田制的本质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战乱,灾害,及政治黑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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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土地兼并 豪强占领大量的土地 农民没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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