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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各项协议总的来说有利于人民,尤其是和平建国纲领,虽然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新民主主义范畴,但它提出的"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这一目标,与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规定的"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和富强而奋斗"是吻合的,或者说后者部分地包含了前者。当然,这个目标在国民党统治下是不可能实现的。经过了三年的解放战争,推翻了国民党政权,召开了人民政协,并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旧政协提出的那个新中国可以实现,而且可以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说"恢复了政治协商会议"。
(2)人民政协与旧政协都是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协商"一语顾名思义,就是用民主的说理的方式进行商讨,求同存异,集思广益,以便在各方面共同关心的问题共同关心的问题上获得共识。中国共产党处理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问题,包括不同意见的分歧,历来采用的是协商的方式。当然协商的过程并不排除斗争,有时甚至是原则性的争论。例如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与国民党的协商就是如此。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期间,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及其他党派也是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只是在国民党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它是被迫采取这种方式。所以,"协商"或者"政治协商",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办法,它本身并没有历史阶段性的差别。在中国共产党自身,它是一个很好的传统。到了1949年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及以后,这一传统的方式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得到了更广泛、更充分的运用。
人民政协与旧政协虽然有联系,但是二者产生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时代,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区别有:(1)构成、性质和职权不同。参加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除了共产党、民主同盟、无党派人士代表,还有国民党和青年党,并由国民党政府负责召集会议。人民政协的构成根本不同于旧政协。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成立时就在《组织条例》中规定:"新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拥护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各民主党、各人民团体、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无党派和各界民主人士的代表人物所组成,国民党反动政府系统下的一切反动党派及反动分子不容许参加"。按照这个原则,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青年党等自然被排除在外,一些带有封建性的反动帮派组织也不能参加人民政协。
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权也根本不同于旧政协。《共同纲领》和《政协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其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代会的职权。事实上,人民政协第一届会议就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并执行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旧政协只召开了一次会议,它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抗日战争时期,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尚且未能形成自己的组织形式;在抗战结束之后,国民党统治集团正在准备发动内战,原来的统一战线正在走向分裂,当然更不可能形成什么组织形式。旧政协的产生及其达成的协议,在某种意义上是几种政治力量(主要是国共两党)相互斗争、妥协的结果,具有暂时协议的性质。不仅如此,旧政协对于自己通过的各项协议能否得到遵守和实施,也没有可靠的约束机制。这是当时的条件决定的,指出这一差别,并非苛求于历史。
(2)政治基础不同。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各项协议不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政治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三民主义基础上。《和平建国纲领》宣布:"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同意这个基础,并在自己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写进"彻底实行三民主义",是因为孙中山先生倡导的三民主义本质是革命的、进步的主张;后来又提出联俄、联共和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将旧三民主义发展到新三民主义,这就同中国共产党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最低纲领)在政治上相吻合了。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虽然也讲"三民主义",但并未认真实行过。因此提出"彻底实行三民主义",可以作为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武器。进而言之,如果国民党真的实行三民主义,那么它就必须放弃一党专政及一系列反共政策,这样也可以为中国革命之进一步发展准备条件。其次是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三民主义是唯一能被包括国民党在内的有关各方所接受的基础,舍此无法达成任何政治协议。
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是新民主主义,完全不同于旧政协,其显著特征:第一,承认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人民政协的筹备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例如1949年初,民主人士符定一、同建人等在致李济深、沈钧儒等电文中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一致行动,通力合作,完成人民革命之大业。"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代表和民主人士,均称颂中国共产党的伟大贡献,表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协组织法》在规定和表述国家性质时,均载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第二,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此相对应,《人民政协组织法》在"总纲" 中规定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赞同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纲领和政策。《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纲领,它不仅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的国体、政体,还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政策及其他政策。这一纲领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共同制定的,并在通过之后上升为国家的临时宪法。
随着历史的前进,后来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由新民主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其基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它与旧政协的区别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2)人民政协与旧政协都是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协商"一语顾名思义,就是用民主的说理的方式进行商讨,求同存异,集思广益,以便在各方面共同关心的问题共同关心的问题上获得共识。中国共产党处理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问题,包括不同意见的分歧,历来采用的是协商的方式。当然协商的过程并不排除斗争,有时甚至是原则性的争论。例如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与国民党的协商就是如此。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期间,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及其他党派也是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只是在国民党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它是被迫采取这种方式。所以,"协商"或者"政治协商",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办法,它本身并没有历史阶段性的差别。在中国共产党自身,它是一个很好的传统。到了1949年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及以后,这一传统的方式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得到了更广泛、更充分的运用。
人民政协与旧政协虽然有联系,但是二者产生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时代,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区别有:(1)构成、性质和职权不同。参加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除了共产党、民主同盟、无党派人士代表,还有国民党和青年党,并由国民党政府负责召集会议。人民政协的构成根本不同于旧政协。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成立时就在《组织条例》中规定:"新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拥护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各民主党、各人民团体、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无党派和各界民主人士的代表人物所组成,国民党反动政府系统下的一切反动党派及反动分子不容许参加"。按照这个原则,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青年党等自然被排除在外,一些带有封建性的反动帮派组织也不能参加人民政协。
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权也根本不同于旧政协。《共同纲领》和《政协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其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代会的职权。事实上,人民政协第一届会议就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并执行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旧政协只召开了一次会议,它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抗日战争时期,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尚且未能形成自己的组织形式;在抗战结束之后,国民党统治集团正在准备发动内战,原来的统一战线正在走向分裂,当然更不可能形成什么组织形式。旧政协的产生及其达成的协议,在某种意义上是几种政治力量(主要是国共两党)相互斗争、妥协的结果,具有暂时协议的性质。不仅如此,旧政协对于自己通过的各项协议能否得到遵守和实施,也没有可靠的约束机制。这是当时的条件决定的,指出这一差别,并非苛求于历史。
(2)政治基础不同。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各项协议不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政治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三民主义基础上。《和平建国纲领》宣布:"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同意这个基础,并在自己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写进"彻底实行三民主义",是因为孙中山先生倡导的三民主义本质是革命的、进步的主张;后来又提出联俄、联共和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将旧三民主义发展到新三民主义,这就同中国共产党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最低纲领)在政治上相吻合了。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虽然也讲"三民主义",但并未认真实行过。因此提出"彻底实行三民主义",可以作为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武器。进而言之,如果国民党真的实行三民主义,那么它就必须放弃一党专政及一系列反共政策,这样也可以为中国革命之进一步发展准备条件。其次是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三民主义是唯一能被包括国民党在内的有关各方所接受的基础,舍此无法达成任何政治协议。
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是新民主主义,完全不同于旧政协,其显著特征:第一,承认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人民政协的筹备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例如1949年初,民主人士符定一、同建人等在致李济深、沈钧儒等电文中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一致行动,通力合作,完成人民革命之大业。"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代表和民主人士,均称颂中国共产党的伟大贡献,表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协组织法》在规定和表述国家性质时,均载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第二,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此相对应,《人民政协组织法》在"总纲" 中规定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赞同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纲领和政策。《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纲领,它不仅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的国体、政体,还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政策及其他政策。这一纲领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共同制定的,并在通过之后上升为国家的临时宪法。
随着历史的前进,后来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由新民主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其基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它与旧政协的区别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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