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有伤疤超过3cm不可以当兵。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纹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扩展资料:
当兵身高条件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是有疤就不能当兵。首先纹身肯定不能有,其次要看伤疤所在位置和长宽。不明显的位置一般不超过三公分也是合格的。
1、身体条件,身高:男青年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为158厘米以上。
2、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3、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4、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注: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5、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6、政治条件,应征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其它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14年公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