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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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抓紧完成长江近期防洪工程建设任务。在按规划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堤防建设任务之后,继续加强洞庭湖、鄱阳湖区及支流堤防的达标建设和长江中下游河道整治。对荆江四口洪道、洞庭湖区及其四水尾闾、鄱阳湖区及其五河尾闾进行必要的清淤疏浚,清除洪障,保持行洪畅通。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挖掘潜力,充分发挥丹江口、五强溪等已建大型水库的防洪作用。三峡工程防洪库容及其调度运行对长江中下游防洪意义重大,要按照水利部审定的《三峡水利枢纽防洪调度方案编制工作大纲》,积极开展水库防洪库容的复核及三峡工程不同运行阶段防洪调度方案的编制工作。根据远近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和移民建镇的思路,分步安排分蓄洪区建设,实现计划分洪,尽可能减少分洪损失,近期重点实施城陵矶附近100亿m3的分蓄洪区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强长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提高防洪标准,减少分蓄洪区的使用机率和范围,必须兴建防洪作用较大的干支流水库。为了使长江防洪体系能主动适应三峡工程建成后情况的变化,要加紧长江中游防洪物理模型及数学模型、三峡工程建成后对长江中下游防洪形势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三是要高度重视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建设和运用。长江洪水的自然特性表明,即使防洪工程系统进一步完善后,要完全消除洪水灾害也是不可能的。必须大力加强非工程措施的建设,人为的活动要从无序、无节制地与洪水争地,转变为有序、可持续地与洪水协调共处,特别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适度,以便在长江发生不同量级洪水时,提供足够的蓄泄场所,避免发生影响全局的毁灭性灾害。要加快长江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积极开展长江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的研究和修订,加强洪水保险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实施。要强化流域机构的防洪管理职能,加强防洪风险的研究及风险管理,依法加强河道、湖泊和分蓄洪区的管理,严禁对河道湖泊洲滩进行新的围垦和侵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