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如何规定银行资本的构成
一类是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另一类是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
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占银行全部资本的50%以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这是永久的股东权益。
(2)公开储备。包括股票发行溢价、保《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留利润、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等。
2、附属资本(二级资本)。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未公开储备,又叫隐蔽储备。是指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账上并为银行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2)重估储备。重估储备一是房产业重估储备;二是证券重估储备。
(3)普通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是指为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一切损失而设立的,在损失一旦出现时可随时用之弥补。
(4)混合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工具是指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5)次级长期债务资本。次级长期债务资本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级债券和到期年限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券资本工具以及不许赎回的优先股。
扩展资料:
一、签订意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
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二、实施方案:
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
2024-05-22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