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租佃制的产生,发展的过程,简述他对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影响?
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是战国以来随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形式。
这一制度自战国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发展变化,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一般性,也有特殊性。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最强,后逐渐和缓。
北宋颁布《皇官庄客户逃移法》,规定只能役使客户本人,不能役其家属;不能强迫卖田、欠债者为客户;客户死后许其妻改嫁,允许客户自将女儿出嫁等。这是佃客依附性减弱的明文规定。
综览中国历代租佃关系,从地租形态来说,早期实物地租比较普遍,同时可能有相当比重的劳役地租,战国时的“分地”、汉代宁成的“役使数千家”即是。魏晋隋唐时,实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约中,货币地租也出现了。
影响
租佃制的第一个优越性,表现在我国避免了比较原始的劳动地租形态,比劳动地租进步的产品地租从封建社会一开始就占支配地位。在实行产品地租的场合,农民会有一个较高的文化状态,直接生产者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
扩展资料
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三者,有时交织在一起。租额有定额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约规定每亩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对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
还有交作担保的押租、年节时送与地主的礼品、小租等。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最强,以后逐渐和缓。北宋颁布《皇官庄客户逃移法》,规定只能役使客户本人,不能役其家属;不能强迫卖田、欠债者为客户;
客户死后许其妻改嫁,允许客户自将女儿出嫁等。这是佃客依附性减弱的明文规定。但发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时代还存在着依附性很强的佃仆之类。
总之,中国租佃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的一般性,也有不同的特殊性,内容复杂而多变化。这种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还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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