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号灯的作用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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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信号灯的作用:
交通信号灯按照作用可以分为七大类:
(1)机动车信号灯;
(2)非机动车信号灯;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作用: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盲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3)人行横道信号灯作用: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4)车道信号灯作用:
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5)方向指示信号灯作用: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6)闪光警告信号灯作用: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7)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作用:
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二、交通信号灯的意义:
交通信号灯,是指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用以指挥交叉路口通行的灯光设备。交通信号灯对车辆和行人实行或停或行交替的继续式指挥疏导,把不同方向的交通参与者从时间和空间上隔开,先后通行,避免相互干扰,使处在相互矛盾的交通环境中的车辆和行人有秩序地通过交叉路口,以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全文。
交通信号灯按照作用可以分为七大类:
(1)机动车信号灯;
(2)非机动车信号灯;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作用: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盲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3)人行横道信号灯作用: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4)车道信号灯作用:
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5)方向指示信号灯作用: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6)闪光警告信号灯作用: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7)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作用:
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二、交通信号灯的意义:
交通信号灯,是指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用以指挥交叉路口通行的灯光设备。交通信号灯对车辆和行人实行或停或行交替的继续式指挥疏导,把不同方向的交通参与者从时间和空间上隔开,先后通行,避免相互干扰,使处在相互矛盾的交通环境中的车辆和行人有秩序地通过交叉路口,以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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