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经营异常
经营异常解除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经验异常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没有按时年报的企业,补报年度报告并对外公示后方可申请移出;
2、没有按时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公示相关信息后方可申请移出;
3、住所失效的,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重新取得了联系,或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重新取得了联系,就能申请移出。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公司委托书(介绍信)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