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分包必须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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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了一个施工总承包项目,该项目包含一个专业工程,投资额达3800万元,但不属于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该专业工程已经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且分包活动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作为施工总承包方,该分包项目是否要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能否直接进行分包而不再履行招投标程序?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本项目所述的专业工程不属于暂估价项目,说明该专业工程在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已经经过投标竞争。也就是说,该专业工程已经履行了招标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实施分包时,无须再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承接本专业工程。某国有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了一个施工总承包项目,该项目包含一个专业工程,投资额达3800万元,但不属于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该专业工程已经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且分包活动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作为施工总承包方,该分包项目是否要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能否直接进行分包而不再履行招投标程序?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本项目所述的专业工程不属于暂估价项目,说明该专业工程在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已经经过投标竞争。也就是说,该专业工程已经履行了招标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实施分包时,无须再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承接本专业工程。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本项目所述的专业工程不属于暂估价项目,说明该专业工程在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已经经过投标竞争。也就是说,该专业工程已经履行了招标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实施分包时,无须再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承接本专业工程。某国有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了一个施工总承包项目,该项目包含一个专业工程,投资额达3800万元,但不属于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该专业工程已经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且分包活动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作为施工总承包方,该分包项目是否要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能否直接进行分包而不再履行招投标程序?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本项目所述的专业工程不属于暂估价项目,说明该专业工程在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已经经过投标竞争。也就是说,该专业工程已经履行了招标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实施分包时,无须再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承接本专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