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急!急!!!!!
某广告公司承揽了一笔广告制作业务,客户支付了五万元的制作费用,约定做好的广告牌应当安放在当地火车站的客运入口处。广告公司如期制作好后将广告牌安放在火车站的乘客检票口,遭到...
某广告公司承揽了一笔广告制作业务,客户支付了五万元的制作费用,约定做好的广告牌应当安放在当地火车站的客运入口处。广告公司如期制作好后将广告牌安放在火车站的乘客检票口,遭到客户的异议,认为广告牌应当安放在火车站的乘客候车室门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同样面积的安放在乘客检票口的广告牌制作费用约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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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一个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2、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3、这是显失公平的承揽合同,依法可以请求撤销;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因此,客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承揽合同;也可以在诉讼中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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