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机构如何获得食品测试资质 25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如果想新增食品检验,需要哪些机构认可及哪些资质?谢谢szp125的回答。但是我们本身是一家独立的检测机构,目前从事玩具、纺织品的测试,现在想新...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如果想新增食品检验,需要哪些机构认可及哪些资质?
谢谢 szp125 的回答。
但是我们本身是一家独立的检测机构,目前从事玩具、纺织品的测试 ,现在想新开食品测试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和强制标准呢?常见的就可以了 。 展开
谢谢 szp125 的回答。
但是我们本身是一家独立的检测机构,目前从事玩具、纺织品的测试 ,现在想新开食品测试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和强制标准呢?常见的就可以了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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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JerryRui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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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那么,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CMA资质的步骤如下:
第和轮握一步:注册公司,不同地区对于注册资金也是有要求的,至少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二步:工商注册完成后,需要购买仪器设备及招聘化学分析工程师。仪器必须为国家标准的化学分析仪器,要有CMC认证的仪器。基本的仪器配备为: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皂膜流量计、分析天平、大气采样仪、测氡仪、干燥箱等;
第三步:人员需要至少一名化学分析高级工程师,数名化学分析工程师职称;
第四步: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运行,建立了完备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后,再向省级质监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五步:省质监局认证处会通知您何时来进行现场评审;
第六步:现场评审(这是唤庆最关键的),如果申请认证的项目少,一般就来两个人,一个组长负责质量体系的检查,一个专家负责技术方面的检查。
第七步:现场评桐好审一般会开出一些不合格项,只要不是太多,一般没问题的。一是肯定多多少少会有些问题的,二是要体现出专家的水平。所以肯定会有一些不合格项的;
第八步: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至少要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完成,将相关书面证明提交给组长。
第九步:等候颁布CMA计量证书!
第和轮握一步:注册公司,不同地区对于注册资金也是有要求的,至少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二步:工商注册完成后,需要购买仪器设备及招聘化学分析工程师。仪器必须为国家标准的化学分析仪器,要有CMC认证的仪器。基本的仪器配备为: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皂膜流量计、分析天平、大气采样仪、测氡仪、干燥箱等;
第三步:人员需要至少一名化学分析高级工程师,数名化学分析工程师职称;
第四步: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运行,建立了完备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后,再向省级质监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五步:省质监局认证处会通知您何时来进行现场评审;
第六步:现场评审(这是唤庆最关键的),如果申请认证的项目少,一般就来两个人,一个组长负责质量体系的检查,一个专家负责技术方面的检查。
第七步:现场评桐好审一般会开出一些不合格项,只要不是太多,一般没问题的。一是肯定多多少少会有些问题的,二是要体现出专家的水平。所以肯定会有一些不合格项的;
第八步: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至少要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完成,将相关书面证明提交给组长。
第九步:等候颁布CMA计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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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好手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档扒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行袜昌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本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好手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档扒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行袜昌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本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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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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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槐般来说,食品检测都有指定各地质检院下属的检测机构,第三方实验室业务逗租友量就很小了
你们可以申请当地质检局的指定检测单位,型厅不过手续很麻烦。
你们可以申请当地质检局的指定检测单位,型厅不过手续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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