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全款给儿子买的房子, 房产证上加了儿媳妇的名字 离婚后儿媳妇有分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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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
2021-09-25 · 婚姻家庭,离婚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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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婚前房产加了配偶的名字,如果加名的原因,是对另一方的赠予,那么房屋一旦办理完增名手续,房产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可以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不能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下,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存在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可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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