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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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