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户口政策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河北户口政策新规定: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包括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在合法固定地址上落户。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商品房、合法自建房。
比较常见的落户方式就是购房迁入落户,省内外人员办理购房迁入落户的条件和材料如下所示。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
(1)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
(3)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包括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4.在石家庄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包括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5.直系亲属人员。具有石家庄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