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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就是房产清零。
房产清零的目标是在一定时间内全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费用的房屋要全部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登记确权颁证清零,同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和房屋,违反规划要予以拆除的、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不采取清零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清零的目标是在一定时间内全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费用的房屋要全部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登记确权颁证清零,同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和房屋,违反规划要予以拆除的、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不采取清零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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