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食指末节骨折属于几级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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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是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认定决定要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具体见《工伤认定办法》。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职业康复的确认;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以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
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三、工伤待遇。包括:⑴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⑵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企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是12--40元)×70%;⑶护理费:医院证明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的日薪;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认定决定要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具体见《工伤认定办法》。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职业康复的确认;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以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
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三、工伤待遇。包括:⑴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⑵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企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是12--40元)×70%;⑶护理费:医院证明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的日薪;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