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44条规定减免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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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物业费自房屋交付后由业主承担,因此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省、市对空置房物业费均没有相关减免政策。鉴于物业服务合同为民事合同,建议该网友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减免或者优惠事宜。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3-08
民法典944条规定减免物业费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物业费自房屋交付后由业主承担,因此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省、市对空置房物业费均没有相关减免政策。鉴于物业服务合同为民事合同,建议该网友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减免或者优惠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规则:物业运营管理业主共有局部,可从收益中扣除合理本钱,剩余收入归业主共有。《民法典》规定:物业应按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汇报业盈利。 《民法典》第282条规则:物业效劳人应当定期将效劳的事项、担任人员、质量请求、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实行状况,以及维修资金运用状况、业主共有局部的运营与收益状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280条和第152条规则,在知情或是理应知情的1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审。《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效劳人依照商定和有关规则提供效劳的,业主不得以未承受或者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效劳为由回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