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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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隐公四年》有云:“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也。”战争就像一把火,如果不加以节制,就会玩火自焚。在现实生活中,玩火自焚,自食苦果的人数不胜数,甚至有的人竟然妄想玩弄法律,这些人最后必然会因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浙江就有一名女孩,遭受邻居侵害后报警。庭审前女孩却突然反悔,声称自己是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结果最后不仅被告罪名成立,女孩玩火自焚把自己也送进了监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007年,浙江台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性侵案,18岁女孩小芳控诉自己收到邻居的侵犯。被告人蒋某在警方的审讯下,如实供述了自己侵害小芳的全过程。这桩案子基本已经板上钉钉,可到了庭审前一天却发生了突如其来的转变。
原告小芳给法院写信表示,自己和蒋某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事发当天因为自己一时糊涂,经不起蒋某的请求,两人发生了关系。因此小芳希望法院能够对蒋某从轻处罚,最好是无罪释放。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原告的态度突然发生了如此转变?要知道如果两人真的是自愿,那么将涉及诸多问题。比如警方如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获得蒋某犯罪的口供?检察院为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提出公诉?难道是执法人员和检察院的疏忽?
考虑到事情严重,法院决定延期庭审,在这期间,务必要查清楚小芳和蒋某到底是自愿还是另有隐情。警方也找到小芳,询问她为什么前后态度有如此大转变。可无论警方如何苦口婆心地劝说,小芳始终坚称自己和蒋某是自愿的。
无奈之下,民警只好介入调查,经过简单的调查,警方发现了其中猫腻。原来这一切还有一个背后黑手,那就是蒋某的母亲。案件的真相其实非常简单,就像普通的性侵案一样,蒋某见色起意,侵害了住在隔壁的女孩小芳。
小芳报警后,警方将蒋某抓获,面对铁证蒋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可蒋某的母亲却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儿子坐牢,于是她找到了一个关键人物,小王。小王是蒋某的好兄弟,人长得英俊潇洒,高大帅气。
在蒋某母亲的指示下,他主动接近小芳,趁着小芳心情不稳让小芳爱上自己,并对自己百依百顺。随后小王假装不经意地告诉小芳,自己和蒋某其实是好兄弟,为了将来两人的关系,希望小芳原谅蒋某,最好能向法院表示自己是自愿的。
深陷爱情的小芳失去了基本的判断能力,就这样钻入了蒋某母亲和王某的陷阱,她傻乎乎地找到法院,声称自己和蒋某是自愿的。而蒋某也接到了母亲的消息,当场翻供,说自己根本没有侵犯小芳。
好在警方介入后查明真相,小芳也得知小王对自己根本没有付出真心。可事到如今,无论是小芳还是小王,都构成了违法犯罪,他们试图玩弄法律的行为,最终玩火自焚害了自己,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桩案例中,小芳虽然遭受了小王的欺骗,但她明知蒋某构成犯罪,却依旧答应为他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明以掩盖其罪行,因此小芳构成了包庇罪。和她一样构成犯罪的,还有蒋某的母亲和小王,三人均构成妨碍司法公正和作伪证的行为。
不幸中的万幸是,三人作伪证却并没有帮助蒋某成功脱罪,因此没有酿成严重情节,等待他们的将会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最终决定给予三人有期徒刑6个月的处罚。
至于蒋某,他构成QJ罪成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或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蒋某没有其严重情节,也没有造成小芳重伤、死亡等严重损害。但他试图作伪证逃脱法律惩罚的行为,让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QJ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正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到头来误了卿卿性命”,越是自作聪明就越会自食苦果。蒋某母亲和小王以为,通过这种方法就能玩弄法律,最后将自己也送进监狱,实在是大快人心。可惜的是,小芳作为一个受害者,听信了小王的谎言,最后也把自己关进监狱,令人感慨不已。希望小芳经过这件事能够理智地面对爱情,不要再吃爱情的苦。
浙江就有一名女孩,遭受邻居侵害后报警。庭审前女孩却突然反悔,声称自己是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结果最后不仅被告罪名成立,女孩玩火自焚把自己也送进了监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007年,浙江台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性侵案,18岁女孩小芳控诉自己收到邻居的侵犯。被告人蒋某在警方的审讯下,如实供述了自己侵害小芳的全过程。这桩案子基本已经板上钉钉,可到了庭审前一天却发生了突如其来的转变。
原告小芳给法院写信表示,自己和蒋某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事发当天因为自己一时糊涂,经不起蒋某的请求,两人发生了关系。因此小芳希望法院能够对蒋某从轻处罚,最好是无罪释放。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原告的态度突然发生了如此转变?要知道如果两人真的是自愿,那么将涉及诸多问题。比如警方如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获得蒋某犯罪的口供?检察院为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提出公诉?难道是执法人员和检察院的疏忽?
考虑到事情严重,法院决定延期庭审,在这期间,务必要查清楚小芳和蒋某到底是自愿还是另有隐情。警方也找到小芳,询问她为什么前后态度有如此大转变。可无论警方如何苦口婆心地劝说,小芳始终坚称自己和蒋某是自愿的。
无奈之下,民警只好介入调查,经过简单的调查,警方发现了其中猫腻。原来这一切还有一个背后黑手,那就是蒋某的母亲。案件的真相其实非常简单,就像普通的性侵案一样,蒋某见色起意,侵害了住在隔壁的女孩小芳。
小芳报警后,警方将蒋某抓获,面对铁证蒋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可蒋某的母亲却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儿子坐牢,于是她找到了一个关键人物,小王。小王是蒋某的好兄弟,人长得英俊潇洒,高大帅气。
在蒋某母亲的指示下,他主动接近小芳,趁着小芳心情不稳让小芳爱上自己,并对自己百依百顺。随后小王假装不经意地告诉小芳,自己和蒋某其实是好兄弟,为了将来两人的关系,希望小芳原谅蒋某,最好能向法院表示自己是自愿的。
深陷爱情的小芳失去了基本的判断能力,就这样钻入了蒋某母亲和王某的陷阱,她傻乎乎地找到法院,声称自己和蒋某是自愿的。而蒋某也接到了母亲的消息,当场翻供,说自己根本没有侵犯小芳。
好在警方介入后查明真相,小芳也得知小王对自己根本没有付出真心。可事到如今,无论是小芳还是小王,都构成了违法犯罪,他们试图玩弄法律的行为,最终玩火自焚害了自己,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桩案例中,小芳虽然遭受了小王的欺骗,但她明知蒋某构成犯罪,却依旧答应为他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明以掩盖其罪行,因此小芳构成了包庇罪。和她一样构成犯罪的,还有蒋某的母亲和小王,三人均构成妨碍司法公正和作伪证的行为。
不幸中的万幸是,三人作伪证却并没有帮助蒋某成功脱罪,因此没有酿成严重情节,等待他们的将会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最终决定给予三人有期徒刑6个月的处罚。
至于蒋某,他构成QJ罪成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或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蒋某没有其严重情节,也没有造成小芳重伤、死亡等严重损害。但他试图作伪证逃脱法律惩罚的行为,让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QJ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正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到头来误了卿卿性命”,越是自作聪明就越会自食苦果。蒋某母亲和小王以为,通过这种方法就能玩弄法律,最后将自己也送进监狱,实在是大快人心。可惜的是,小芳作为一个受害者,听信了小王的谎言,最后也把自己关进监狱,令人感慨不已。希望小芳经过这件事能够理智地面对爱情,不要再吃爱情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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