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知识的学习范围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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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的法律也挺多的,你可以看一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此外还可以学一下,《著作权法》、《专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此外还包括《伯尔尼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
涉外法律业务包括哪些
涉外法律事务主要以涉外诉讼或仲裁和涉外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主。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法律事务都包括哪些?
涉外法律事务主要以涉外诉讼或仲裁和涉外非诉讼
法律服务
为主。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途径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刑事辩护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我国没有单行的调整涉外的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立法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采第三种立法例。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对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在第16条和第17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0条做了管辖的相关规定,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除根据刑 法、刑事诉讼法外,主要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包括:1.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2.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这些国际公约及相关条款有:《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3条第2款;《1970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第7条;《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第7条;《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5条第2款、第8条第1款。《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第8条第2款;3.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需要注意几个事项:1、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限。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系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因此,一般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办案时间,对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7天。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侦查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2、涉外刑事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同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决定。对决定批准逮捕的,书面批复通知层报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3、一般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涉嫌其它犯罪的案件,经市、分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应主动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应批复市、分检察院,由市、分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4、对涉外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外国籍、无国籍共同犯罪案件应区别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1)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涉案犯罪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对其中至少一人需要批准逮捕的,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外国人需要批准逮捕的,也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4)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中国公民需要批准逮捕,而外国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对外国人不批准逮捕和对中国公民批准逮捕的决定。
涉外法律业务包括哪些
涉外法律事务主要以涉外诉讼或仲裁和涉外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主。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法律事务都包括哪些?
涉外法律事务主要以涉外诉讼或仲裁和涉外非诉讼
法律服务
为主。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途径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刑事辩护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我国没有单行的调整涉外的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立法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采第三种立法例。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对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在第16条和第17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0条做了管辖的相关规定,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除根据刑 法、刑事诉讼法外,主要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包括:1.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2.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这些国际公约及相关条款有:《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3条第2款;《1970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第7条;《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第7条;《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5条第2款、第8条第1款。《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第8条第2款;3.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需要注意几个事项:1、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限。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系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因此,一般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办案时间,对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7天。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侦查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2、涉外刑事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同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决定。对决定批准逮捕的,书面批复通知层报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3、一般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涉嫌其它犯罪的案件,经市、分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应主动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应批复市、分检察院,由市、分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4、对涉外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外国籍、无国籍共同犯罪案件应区别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1)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涉案犯罪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对其中至少一人需要批准逮捕的,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外国人需要批准逮捕的,也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4)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中国公民需要批准逮捕,而外国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对外国人不批准逮捕和对中国公民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