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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儒家仁学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价值
阎 钢
(四川大学 政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主要话题,也是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 这不仅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战略性的推进,而且也为我们张扬优秀文化传统,寻求民族精髓的理性支撑开辟了宽阔的天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和谐社会是一种自人类思想意识、政治观念成熟以来就梦寐以求的社会,是一种千百年来可欲而不可得的社会。这在中国思想史上,表现得尤为显然,其中更以“大同”思想为最,即所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如此等等。“大同”思想自先秦以来不断地支配了中国大批思想家、政治家,以及无数志士仁人为之思虑,为之奋斗,其间不乏优秀的思想和精辟的学识。不可否认,在中国百家学说中,儒家学说尤其是它的仁学思想,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支撑意义。
一、“人则仁义”是儒家仁学思想的生命价值基础,不仅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是个体行为实践的价值准则,这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加速和谐社会的主体培育具有理论性的指导意义。
“人则仁义”是儒家仁学思想的基本价值观,在儒家学者看来,“仁”是支撑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义”是人之所以存在的基本行为准则。这正如孟子所说:“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 明朝儒子何心隐扩展为:“人则仁义,仁义则人,不人不仁,不人不义。不仁不人,不义不人,人亦禽兽也。”“人推广其居以象仁,以人乎仁,正其路以象义,以人乎义,以操其才,以养其情,以平其气,以存其心。于居之广,路之正,以人乎仁义,则仁义其才也,仁义其情也,仁义其气也,仁义其心也。仁义人也。人岂易易而人哉?” 这就是说,只要是一个人,他就应知仁明义。人不知仁而且弃义,便与禽兽无二。故人非明于仁知于义,岂能自觉于人道哉!
儒家学者之所以将仁义看得如此之重,其核心的价值就在于:仁者爱人;义者宜也。孔子在回答他的学生樊迟问仁的含义时,就曾明确指出:仁者爱人。爱人就是“克己复礼”、 “修己以安百姓”。 义者宜也。宜,即适于仁,爱以人。也就是“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 从今天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来看,无论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或者要求社会和谐是民心所向,社会所趋同的。从理论上说,和谐社会就是无论在国际范围内,还是在一个国家中全体公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各种社会活动基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从实践上看,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即公民,因此,人的基本素质的好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为此,我们无法否认儒家仁学思想在强调和加强人的基本素质教育中的有益而积极作用。
一方面,儒家仁学的“爱人”思想把握了一个最基本的价值要素,这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质性基础,这个价值要素的实质就是“修己”、“克己”。在儒家看来,无爱人无所以构建起和谐社会,正如孔子所说:“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 同时,爱人还必当有一个实践的价值要素,这就是说怎么样才能够践行爱人。儒家对此明确强调,要爱人当要“修己”、“克己”。在儒家看来,修己力在“怀德”,怀德是一种为人的君子风范,孔子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儒家以此认为,做人怀德,才是君子之所为,人的一生无非是以德律己,以法束己,做人怀德者为人的正道。而做人只顾自己的利益,却多怨恨,是小人之所为。孔子说:“放于利而行,多怨。” 一个人依据个人利益而行动,会招致很多的怨恨。孔子又说:“君子上达,小下下达。” 君子通达于仁义,小人通达于财利。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追求、企盼的是通晓仁义,寻求人生的高境界;一个道德品性差的人追求、希望的是获取财物,寻求人生的低境界。“克己”是一种高境界,这表现为通过对自己言行的抑制,使其全部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行为规范,做到为仁、行义。也就是要求一个人的行为必须建筑在这样的基础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即不合道德规范的事不要看;不合道德规范的话不要听;不合道德规范的话不要说;不合道德规范的事不要做。一个人行德性之事,全凭自己决定,由不得别人代劳。所以,克己必去私欲。“是故圣人若天然,无私和也;若地然,天私载也。私者,乱天下者也。” 因此,儒学倡导:“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则民作让。” 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应该是尊重他人超过尊重自己,应该是先顾及他人而后才考虑自己,这样的人民众才会信服。老实说,在一个利益纷争不断的经济社会形态下,要创立和构建和谐社会,没有爱人思想中的“克己”和“修己”精神是不行的。尤其在当今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利益的驱使最容易扩大一己之私利,竞争又容易将人与人的关系逼向自我维护,而人与人利益差距的拉大又会轻易地将人的行为导向损人利己,如果人人为我,天下势必更加纷争不平。在此,儒家是明智的,他们的思想具有社会补益的作用。
另一方面,儒家仁学的“爱人”思想表述了一种最基本的实践精神,这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失败,这就是志在“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乐民之乐,忧民之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这正如孟子所说:“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 为此,儒家十分强调以礼待人,以利与人;不强奸民意,不强民所为;勤政勤劳,不悔不怨。正像孔子所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当在重公轻私,公私有别。在儒学看来,私义行则天下乱,公义行则天下治。“公则一,私则乃殊。为公,便能为民,为民,则天下同乐;为私,仅只为己,为己,则天下纷乱”。在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是具有私心的,正所谓:“人心不同如面,只是私心”。儒学是较能准确把握这一点的,儒学要求为公,是将其上升到个人能成就其人格理想的高度来看的,儒学强调忘私,实则是“有私”。克己是为了行仁义,行仁义无非是使自己成为君子、圣人。正如王安石所说:“惟其无我,然后不失己;非惟不失己,而又不失人。不知无我而常至于有我,则不惟失己。” 儒学的这一思想是现实的,这也正展示了儒学公而忘私思想的生命力。中国当代哲学家贺麟先生在其《文化与人生》一书中说得好:“人生精神上最大的快乐,事业上最大的成就,学艺上最大的创造,往往都是忘怀人我,超出小己的境界所产生出来的。” 忘我实则为我,奉公最终寻觅的是个人生命意义最高成就的实现。这就是儒学极力倡导“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奉公忘私”思想的最实际、最现实、最真实的意义所在,这一思想在今天对构建和谐社会,帮助人们正确认识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地位具有相当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仁则荣,不仁则辱”是儒家仁学思想的人生价值精神,这不仅是社会对人的评价尺度,而且也是社会对人的价值需求。在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对平衡人生价值,调剂生命意义具有积极的启导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荣誉与耻辱是一对相对立的范畴,同时又是一对体现人生价值高低、大小的社会评价尺度。由于荣誉和耻辱表现的是,一定社会、阶级或某种集体,以及个人对人自己行为的肯定、赞赏性评价或抵毁、否定性评价,所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从维护自己的尊严,满足自我的需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出发,总是力求于在自己的生命过程中尽可能地去赢得荣誉,而清除耻辱。换句话说,人的生命意义就是在于,以什么样的生存方式,在什么样的生活状态中,在多大程度获得荣誉,摒弃耻辱。�
儒学从它的创始人起,就十分注重人生过程中的荣誉追求。孔子曾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 一个力求于自己生命价值高贵的人最引以为恨的,就是到死自己的名声还不被世人传颂,一个人的名声怎样才能被世人传颂呢?关键就在于一个人应去追寻什么样的荣誉。
“仁则荣,不仁则辱。” 不这仅是孟子向当时封建君主提出的施政要求,同时也表述了儒学关于人生价值实现的评判标准,它既表述的是儒学对人生荣誉与耻
辱的理解,又体现着儒学所提倡的人生境界的终极含义。这意味着对于一个人来说他所炫耀的不应是他的权势、地位、尊严和财富,而应是施仁义,即爱人、亲民,“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以天下之任为己任,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做到这一点,就是最大的荣誉,违背这一点,就是莫大的耻辱。
我们知道,荣誉与耻辱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体中,它往往有着不同的社会内容和表现形式。在儒学兴起的时代,正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社会变革的时代,作为私有制经济的社会形态,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的局限,人们往往以经济的、政治的、物质利益的角度认识和理解所谓的:“荣誉”和“耻辱”。如奴隶主阶级,把他们的身分、特权,特别是把拥有奴隶的多少,看作衡量名望和荣誉的主要尺度;又如封建贵族,却把等级、权势和门第,看作尊严和荣誉的象征。相反,失去身分、特权,失去等级、权势、门第,就是耻辱。面对这样的社会状态,儒学家们的荣辱观是反对的。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品性高尚的人,他所享有的荣誉、名声,并不在于高位厚禄,也不依赖富贵荣华。高位厚禄、富贵荣华是一个人应该去追寻的东西,但并非因为具有高位厚禄、富贵荣华,这个人一定就是享有盛誉且品性高尚的人。相应,贫贱冻馁、辱厄穷困也不是作为判断一个人道德低下的耻辱标准。贫贱冻馁、辱厄穷困只是一种生活遭遇,不能因此而羞辱生活在这种境遇的人。这正所谓:宠位不足以尊我,而位卑不足以卑己。尊卑、荣辱关键取决于一个人道德修养境界的高低,取决于品性的优劣,取决于人生行为的善恶。正因如此,“君子未必富贵,小人未必贫贱”。
同时,儒学思想家们还进一步指出,真正的荣誉不在于别人给予的多少,而在于一个人自己去争取、去思考、去感知。在他们看来,全靠社会所给予的荣誉,这种荣誉也很容易被人夺取,社会能给一个人荣誉,同样也能给人以耻辱。在这里,儒学更侧重于荣誉心、耻辱感的自我体验,要求人们自觉地树立荣誉心和耻辱感。正如孟子所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 人不可以没有羞耻心,对于应该感到耻辱的事情而不觉得耻辱,这真正是不知羞耻呀!
在这里,儒学对荣誉与耻辱的理解是具有合理性的。荣辱不仅是一种来自于外界社会根据一定的政治目的、道德义务对一个人行为选择所做出的单方面的赞赏性或抵毁性评价,而其荣辱实际上还体现着一个人根据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和良心对自己行为选择所做出的赞赏性或抵毁性评价。在外界社会和自我评价的选择上,儒学更强调后者,它力图通过人们内心荣辱感的建立来实现“仁则荣,不仁则辱”的人生价值目标。
儒学要求人们应该具有荣誉心、耻辱感,正所谓: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无耻矣;士不知有耻,为国家大耻。士荣在于施仁,士辱在于施不仁。这是儒学荣辱观的实质,也是体现人生境界高低的行为要求。仔细品味,儒学阐释荣辱,须得重视这样一些思想。�
首先,在儒学看来,一个人要获得真正的荣誉,必须能维持自己生命的尊严。有荣誉心的人,必定有不可被侮辱的身体,不可被侮辱的精神,不可被侮辱的行为,一句话有不可被侮辱的生命。一个人的生命是完整的,不容稍有玷污。正所谓:“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坚与赤,性之有也。性也者,所受于天也,非择取而为之也。豪士之自好者,其不可漫以污也。” 只要一个人不自己侮辱自己,别人无法侮辱他。一个人的理想生命,就是崇高、伟大、正直、坚强,一个人只要施仁义,他的生命就是高贵的,庄严的,只要不自损,一个人的生命必然是“赫赫师严,民具尔瞻”。这样别人就会尊重他,而不敢轻视他;敬爱他,而不敢亵渎他。不管这个人的现实生命状态、生活处境是什么模样,荣誉将会跟随他。这种荣誉可能是他人所给予,也可能是自我体验而得的。�
其次,儒学认为,一个人要获得荣誉,必当在不仁方面,有不为之志,在仁方面,有有为之志。一生最难的事,就是不做不仁之事。但是要获荣誉,就必须对于不仁之事坚决不干。至于那一切欺骗、狭小、鄙吝、偷盗,和其他种种不合礼义道德之事,更是不屑一干。这正如孔子所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相反,对于施仁之事,却“当仁不让”。�
其三,一个人要想真正获得荣誉,必须是严格求诸于自己,而不要更多地企望于他人。儒学思想家们是体验到在现实生活中,荣誉的名称和荣誉的实质往往不相一致这样一种状况的。对于外界给予的荣誉名称,如果实至名归,名符其实,所受不辞。但如果一个人所做的事,已符合荣誉的实质,却无获相应的荣誉称号时,这就应该以自己的体验来要求自己,尽其自我的道德责任,不必分心去猎取流俗的恭维。尽其内心去感知荣誉的实质,而不必全力争夺荣誉的各称。有荣誉心的人更不可图求虚名,生前最不求虚名者,往往死后最能得名。正所谓:行善不以为名,而名从之。�
其四,要获荣誉,必须懂得自尊,懂得尊人。一个人不仅要爱护自己的荣誉,而且也要爱他人的荣誉。荣誉不是傲慢,居功不可骄横,懂得尊重自己的荣誉,先应懂得尊重他人的荣誉,切不可为了自己的荣誉名称,而毁灭他人的荣誉,“毁人者失其直”。毁他人的荣誉,也使自己的荣誉建树不起来。所以,有荣誉心的人,一定能尊人,能下人,承认他人的能力,赞叹他人的特长,尊敬他人的善处。一个人能适当的自尊,也能适当的谦虚。上谄下骄的事,绝不应在争取荣誉的人的思想和行为意识里面。�
由此,我们可以充分地看到:“仁则荣,不仁则辱”这句话充分概括了儒家仁学荣辱思想的精神实质。当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们着力去追求自己的荣誉时,是否更应该从中体验这一学说的历史价值性,以此帮助我们平衡人生价值,调剂生命意义,去获得一种真正纯结的、高尚的、不可磨灭的荣誉。
三、“非义不居”是儒家仁学思想的实践精神,不仅是“仁”的现实行为的具体操行,而且更显示为人的境界和行为的高尚。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对形成融洽和睦的人际关系、人物关系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不只是一种理论的行为,而且更重要地是一种具体的实践运行。在内容上,和谐社会必须表现为人际关系、资源配备、社会结构,即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的融洽和谐,在具体实践途径上,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机制来给予必要的保障。在此的诸多条件和机制保障中,人的个体行为的好坏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实践作用。应该说,儒家仁学所表述的“非义不居”思想,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方法论指导。
自古以来,当人类能较为清醒地将“自我”与“他人”区别开来时,人类就陷入了义与利的两难际遇之中,人的一生倒底是该为自己活着,还是应为他人活着。在有限的物质占有的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应该是尽其所能满足自己的物质占有欲,使自己的生命获得充实的物质保障,而不顾周围世界的状况呢?还是应该首先考虑他人的生命状况,甚至于往往牺牲自己的物质利益也在所不惜呢?人们正是在这样的两极矛盾状态中演变着自己的历史;个人也正是在这样的他人与自我利益相交的矛盾关系中发展着自己的生命。
应该说,中国儒学对人生的这一问题是认识得相当真切的。他们知道,人世间的一切争斗,个人生命过程中的善命、恶运就正起源于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矛盾争斗之中。孔子曾相对于他心目中最理想、最和谐的“大同世界”而言道:“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以孔子为首的儒学思想家们提出了重义轻利、崇义贬利、以义代利的“非义不居”思想。在儒学思想家看来,社会的混乱,人生的恶运,既然源于个人的利益争斗。那么,解决一切社会纷争,解脱人生恶运的方法就是尽最大限度地力量去克制人的私利以服从于社会他人的公利。简言之,以利益的舍弃求得义的名份。孔子明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子把义与利拔高到做人的道德境界上来认识,舍利者为义,取利者为不义。一个有德性的人、道德境界高的人懂得的应该是“义”;一个无德性的人,道德境界低的人懂得的只是
“利”。对此,孔子将义与利作出了明白的划分。
“义者,宜也。”一种适应于一定社会规范的行为便是义,与仁相对,也就是适合于仁的爱人精神便是义。用朱熹的话来说:“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则无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更不理会。” 这就是说,一个道德境界高的人,对自己的行为不因事而就事,而应根据这件事是否适合一定的规范来做,如适合一定的行为规范,便无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发生,这就是义。而君子只应该知道义,对自己的利害得失不必理会。儒学将适合他人的利益通过“义”的界定上升到了一种社会规范的高度,并作为判别一个人思想,言行的人生价值尺度。相应,“利”便成为与义相反对的价值概念,它仅是物质利益、私人利益的代名词。
义与利,儒学视为人生命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两种不可调和的矛盾。汉代大儒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义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 董仲舒用人的思想与肉体的差异来区分义与利的差异,一方面坚持义与利的对立,另一方面通过人的思想与肉体关系的比较来强调重义轻利的意义,以力求在重义的行为过程中达到义利统一。
为此,在儒家看来,一个人如果坚持用义支配自已的一生,他的一生便具有很高的道德意义。人们重视义而不存利,虽然身处贫困、地位不高,但其人生也是值得称颂的,并且能自好而乐生;如果,人们只重利而不重视义,虽然富足,但也免不了世人对他的憎恶、羞辱,他们的人生就难得快乐,也难保持寿终。正所谓:“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
我们知道,义与利是对立的两极,在人的生命过程中都对人生的发展具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由于义与利不可调和,所以,义利对人生的意义便具有不同的作用。当义与利在人生的过程中矛盾激化,难能平衡时,儒学更强调义,更强调义的获取,更强调义所赋予生命存在的永恒意义。这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这是儒学的义利观,也是儒学所推崇的人生境界观。当人的个体生命与社会的公益发生矛盾冲突时,当保全自己的生命与整个社会的生存发生不一致性时,当只有献出自己的生命才能保护更多的人的生命和利益时,便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成大义。这一思想是灿烂的,它对今天的人们来说,无不具有人生正确实践的指导性作用。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儒学倡导“舍身取义”,它也并不在于要求人们完全放弃利而只顾取义。儒学只是在强调,义利矛盾激化,非舍利不可求义,或是求义不得不舍利时,才要求人的行为去追逐义而放弃自己的私利。正所谓:“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防义耳。” 这就最明白不过了,有崇高德性的人,不是不要财物之利,不是不计较利害得失的,只是在求人生之利益时,尽力不做违背道德规范的事而已,也正所谓:君子求财取之有道。
君子处世,事之无害于义者,从利可也,害于义则不可从。“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 因此,儒学家们要求,一个有德性的人,应该严肃地对待自己的人生,认真地选择自己的行为,非义不居。只要这样做了,一个人在自己的人生过程中就是不幸遭遇恶运,身处困境之中,也会泰然自安,不伤害身心。相反,一个人贪而纵欲,就不能保证他生命的安稳,一旦身处困境,便将其推上绝境。同样,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整个社会是倡导义的,则义克利;如果整个社会氛围是重利的,则利克义。“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
总而言之,“非义不居”就是要求人们在其人生过程中时时处处遵循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施仁,即爱人、利民。从儒学的人生境界观来看,义是指向人生境界的大道。孟子说得十分形象:“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 仁是人的心,义是人的路。放弃义所规定的正路不走,丧失了人的善良之心而不知道去找,真是可悲得很啊!行正义之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人生必具勇气和无畏精神才可行义。一个真正值得称颂的志士,一生为人处世,理所当然不避人生中的艰难困苦,“临患忘利,遗生行义,视死如归”。这才是真英雄、真豪杰。正如孔子所说:“见义不为,无勇也。” 无勇敢献生精神的人,当然也就是不义之人。人生对其个人来说,无非利、害二字。见利而先谓之贪,见利而后谓之廉;见害而先谓之义,见害而后谓之怯。弃贪、克怯、倡廉、行义,即不苟求于贪生怕死,且见义勇为是儒学非义不居的行为措施,也是儒学为人的实践原则。
儒家仁学的“非义不居”思想是值得注重的。今天构建和谐社会,说到底仍还是个义利问题,义利平衡社会不乱,义利协调民心泰然。当然,在义利仍然存在相互矛盾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倡导国家、民族、社会的大利,反对不择手段坑害国家、民族、社会利益的私利。在大利与私利面前,我们力求两者尽可能的一致性,但是,当两者在同一水平线上不可能调和其矛盾时,我们要求尽可能降低损失的程度而牺牲必要的个人利益,在这一点上,我们今天所持的义利观与儒学“非义不居”思想是趋于一致的。只不过,我们更强调于在义中,即在创大利中,显示和体现出更多、更丰富的个人利益。同时,要求人们在其一生中,在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创造利益的前提下,为自己利益的获取而努力。
阎 钢
(四川大学 政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主要话题,也是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 这不仅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战略性的推进,而且也为我们张扬优秀文化传统,寻求民族精髓的理性支撑开辟了宽阔的天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和谐社会是一种自人类思想意识、政治观念成熟以来就梦寐以求的社会,是一种千百年来可欲而不可得的社会。这在中国思想史上,表现得尤为显然,其中更以“大同”思想为最,即所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如此等等。“大同”思想自先秦以来不断地支配了中国大批思想家、政治家,以及无数志士仁人为之思虑,为之奋斗,其间不乏优秀的思想和精辟的学识。不可否认,在中国百家学说中,儒家学说尤其是它的仁学思想,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支撑意义。
一、“人则仁义”是儒家仁学思想的生命价值基础,不仅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是个体行为实践的价值准则,这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加速和谐社会的主体培育具有理论性的指导意义。
“人则仁义”是儒家仁学思想的基本价值观,在儒家学者看来,“仁”是支撑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义”是人之所以存在的基本行为准则。这正如孟子所说:“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 明朝儒子何心隐扩展为:“人则仁义,仁义则人,不人不仁,不人不义。不仁不人,不义不人,人亦禽兽也。”“人推广其居以象仁,以人乎仁,正其路以象义,以人乎义,以操其才,以养其情,以平其气,以存其心。于居之广,路之正,以人乎仁义,则仁义其才也,仁义其情也,仁义其气也,仁义其心也。仁义人也。人岂易易而人哉?” 这就是说,只要是一个人,他就应知仁明义。人不知仁而且弃义,便与禽兽无二。故人非明于仁知于义,岂能自觉于人道哉!
儒家学者之所以将仁义看得如此之重,其核心的价值就在于:仁者爱人;义者宜也。孔子在回答他的学生樊迟问仁的含义时,就曾明确指出:仁者爱人。爱人就是“克己复礼”、 “修己以安百姓”。 义者宜也。宜,即适于仁,爱以人。也就是“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 从今天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来看,无论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或者要求社会和谐是民心所向,社会所趋同的。从理论上说,和谐社会就是无论在国际范围内,还是在一个国家中全体公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各种社会活动基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从实践上看,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即公民,因此,人的基本素质的好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为此,我们无法否认儒家仁学思想在强调和加强人的基本素质教育中的有益而积极作用。
一方面,儒家仁学的“爱人”思想把握了一个最基本的价值要素,这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质性基础,这个价值要素的实质就是“修己”、“克己”。在儒家看来,无爱人无所以构建起和谐社会,正如孔子所说:“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 同时,爱人还必当有一个实践的价值要素,这就是说怎么样才能够践行爱人。儒家对此明确强调,要爱人当要“修己”、“克己”。在儒家看来,修己力在“怀德”,怀德是一种为人的君子风范,孔子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儒家以此认为,做人怀德,才是君子之所为,人的一生无非是以德律己,以法束己,做人怀德者为人的正道。而做人只顾自己的利益,却多怨恨,是小人之所为。孔子说:“放于利而行,多怨。” 一个人依据个人利益而行动,会招致很多的怨恨。孔子又说:“君子上达,小下下达。” 君子通达于仁义,小人通达于财利。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追求、企盼的是通晓仁义,寻求人生的高境界;一个道德品性差的人追求、希望的是获取财物,寻求人生的低境界。“克己”是一种高境界,这表现为通过对自己言行的抑制,使其全部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行为规范,做到为仁、行义。也就是要求一个人的行为必须建筑在这样的基础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即不合道德规范的事不要看;不合道德规范的话不要听;不合道德规范的话不要说;不合道德规范的事不要做。一个人行德性之事,全凭自己决定,由不得别人代劳。所以,克己必去私欲。“是故圣人若天然,无私和也;若地然,天私载也。私者,乱天下者也。” 因此,儒学倡导:“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则民作让。” 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应该是尊重他人超过尊重自己,应该是先顾及他人而后才考虑自己,这样的人民众才会信服。老实说,在一个利益纷争不断的经济社会形态下,要创立和构建和谐社会,没有爱人思想中的“克己”和“修己”精神是不行的。尤其在当今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利益的驱使最容易扩大一己之私利,竞争又容易将人与人的关系逼向自我维护,而人与人利益差距的拉大又会轻易地将人的行为导向损人利己,如果人人为我,天下势必更加纷争不平。在此,儒家是明智的,他们的思想具有社会补益的作用。
另一方面,儒家仁学的“爱人”思想表述了一种最基本的实践精神,这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失败,这就是志在“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乐民之乐,忧民之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这正如孟子所说:“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 为此,儒家十分强调以礼待人,以利与人;不强奸民意,不强民所为;勤政勤劳,不悔不怨。正像孔子所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当在重公轻私,公私有别。在儒学看来,私义行则天下乱,公义行则天下治。“公则一,私则乃殊。为公,便能为民,为民,则天下同乐;为私,仅只为己,为己,则天下纷乱”。在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是具有私心的,正所谓:“人心不同如面,只是私心”。儒学是较能准确把握这一点的,儒学要求为公,是将其上升到个人能成就其人格理想的高度来看的,儒学强调忘私,实则是“有私”。克己是为了行仁义,行仁义无非是使自己成为君子、圣人。正如王安石所说:“惟其无我,然后不失己;非惟不失己,而又不失人。不知无我而常至于有我,则不惟失己。” 儒学的这一思想是现实的,这也正展示了儒学公而忘私思想的生命力。中国当代哲学家贺麟先生在其《文化与人生》一书中说得好:“人生精神上最大的快乐,事业上最大的成就,学艺上最大的创造,往往都是忘怀人我,超出小己的境界所产生出来的。” 忘我实则为我,奉公最终寻觅的是个人生命意义最高成就的实现。这就是儒学极力倡导“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奉公忘私”思想的最实际、最现实、最真实的意义所在,这一思想在今天对构建和谐社会,帮助人们正确认识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地位具有相当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仁则荣,不仁则辱”是儒家仁学思想的人生价值精神,这不仅是社会对人的评价尺度,而且也是社会对人的价值需求。在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对平衡人生价值,调剂生命意义具有积极的启导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荣誉与耻辱是一对相对立的范畴,同时又是一对体现人生价值高低、大小的社会评价尺度。由于荣誉和耻辱表现的是,一定社会、阶级或某种集体,以及个人对人自己行为的肯定、赞赏性评价或抵毁、否定性评价,所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从维护自己的尊严,满足自我的需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出发,总是力求于在自己的生命过程中尽可能地去赢得荣誉,而清除耻辱。换句话说,人的生命意义就是在于,以什么样的生存方式,在什么样的生活状态中,在多大程度获得荣誉,摒弃耻辱。�
儒学从它的创始人起,就十分注重人生过程中的荣誉追求。孔子曾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 一个力求于自己生命价值高贵的人最引以为恨的,就是到死自己的名声还不被世人传颂,一个人的名声怎样才能被世人传颂呢?关键就在于一个人应去追寻什么样的荣誉。
“仁则荣,不仁则辱。” 不这仅是孟子向当时封建君主提出的施政要求,同时也表述了儒学关于人生价值实现的评判标准,它既表述的是儒学对人生荣誉与耻
辱的理解,又体现着儒学所提倡的人生境界的终极含义。这意味着对于一个人来说他所炫耀的不应是他的权势、地位、尊严和财富,而应是施仁义,即爱人、亲民,“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以天下之任为己任,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做到这一点,就是最大的荣誉,违背这一点,就是莫大的耻辱。
我们知道,荣誉与耻辱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体中,它往往有着不同的社会内容和表现形式。在儒学兴起的时代,正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社会变革的时代,作为私有制经济的社会形态,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的局限,人们往往以经济的、政治的、物质利益的角度认识和理解所谓的:“荣誉”和“耻辱”。如奴隶主阶级,把他们的身分、特权,特别是把拥有奴隶的多少,看作衡量名望和荣誉的主要尺度;又如封建贵族,却把等级、权势和门第,看作尊严和荣誉的象征。相反,失去身分、特权,失去等级、权势、门第,就是耻辱。面对这样的社会状态,儒学家们的荣辱观是反对的。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品性高尚的人,他所享有的荣誉、名声,并不在于高位厚禄,也不依赖富贵荣华。高位厚禄、富贵荣华是一个人应该去追寻的东西,但并非因为具有高位厚禄、富贵荣华,这个人一定就是享有盛誉且品性高尚的人。相应,贫贱冻馁、辱厄穷困也不是作为判断一个人道德低下的耻辱标准。贫贱冻馁、辱厄穷困只是一种生活遭遇,不能因此而羞辱生活在这种境遇的人。这正所谓:宠位不足以尊我,而位卑不足以卑己。尊卑、荣辱关键取决于一个人道德修养境界的高低,取决于品性的优劣,取决于人生行为的善恶。正因如此,“君子未必富贵,小人未必贫贱”。
同时,儒学思想家们还进一步指出,真正的荣誉不在于别人给予的多少,而在于一个人自己去争取、去思考、去感知。在他们看来,全靠社会所给予的荣誉,这种荣誉也很容易被人夺取,社会能给一个人荣誉,同样也能给人以耻辱。在这里,儒学更侧重于荣誉心、耻辱感的自我体验,要求人们自觉地树立荣誉心和耻辱感。正如孟子所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 人不可以没有羞耻心,对于应该感到耻辱的事情而不觉得耻辱,这真正是不知羞耻呀!
在这里,儒学对荣誉与耻辱的理解是具有合理性的。荣辱不仅是一种来自于外界社会根据一定的政治目的、道德义务对一个人行为选择所做出的单方面的赞赏性或抵毁性评价,而其荣辱实际上还体现着一个人根据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和良心对自己行为选择所做出的赞赏性或抵毁性评价。在外界社会和自我评价的选择上,儒学更强调后者,它力图通过人们内心荣辱感的建立来实现“仁则荣,不仁则辱”的人生价值目标。
儒学要求人们应该具有荣誉心、耻辱感,正所谓: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无耻矣;士不知有耻,为国家大耻。士荣在于施仁,士辱在于施不仁。这是儒学荣辱观的实质,也是体现人生境界高低的行为要求。仔细品味,儒学阐释荣辱,须得重视这样一些思想。�
首先,在儒学看来,一个人要获得真正的荣誉,必须能维持自己生命的尊严。有荣誉心的人,必定有不可被侮辱的身体,不可被侮辱的精神,不可被侮辱的行为,一句话有不可被侮辱的生命。一个人的生命是完整的,不容稍有玷污。正所谓:“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坚与赤,性之有也。性也者,所受于天也,非择取而为之也。豪士之自好者,其不可漫以污也。” 只要一个人不自己侮辱自己,别人无法侮辱他。一个人的理想生命,就是崇高、伟大、正直、坚强,一个人只要施仁义,他的生命就是高贵的,庄严的,只要不自损,一个人的生命必然是“赫赫师严,民具尔瞻”。这样别人就会尊重他,而不敢轻视他;敬爱他,而不敢亵渎他。不管这个人的现实生命状态、生活处境是什么模样,荣誉将会跟随他。这种荣誉可能是他人所给予,也可能是自我体验而得的。�
其次,儒学认为,一个人要获得荣誉,必当在不仁方面,有不为之志,在仁方面,有有为之志。一生最难的事,就是不做不仁之事。但是要获荣誉,就必须对于不仁之事坚决不干。至于那一切欺骗、狭小、鄙吝、偷盗,和其他种种不合礼义道德之事,更是不屑一干。这正如孔子所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相反,对于施仁之事,却“当仁不让”。�
其三,一个人要想真正获得荣誉,必须是严格求诸于自己,而不要更多地企望于他人。儒学思想家们是体验到在现实生活中,荣誉的名称和荣誉的实质往往不相一致这样一种状况的。对于外界给予的荣誉名称,如果实至名归,名符其实,所受不辞。但如果一个人所做的事,已符合荣誉的实质,却无获相应的荣誉称号时,这就应该以自己的体验来要求自己,尽其自我的道德责任,不必分心去猎取流俗的恭维。尽其内心去感知荣誉的实质,而不必全力争夺荣誉的各称。有荣誉心的人更不可图求虚名,生前最不求虚名者,往往死后最能得名。正所谓:行善不以为名,而名从之。�
其四,要获荣誉,必须懂得自尊,懂得尊人。一个人不仅要爱护自己的荣誉,而且也要爱他人的荣誉。荣誉不是傲慢,居功不可骄横,懂得尊重自己的荣誉,先应懂得尊重他人的荣誉,切不可为了自己的荣誉名称,而毁灭他人的荣誉,“毁人者失其直”。毁他人的荣誉,也使自己的荣誉建树不起来。所以,有荣誉心的人,一定能尊人,能下人,承认他人的能力,赞叹他人的特长,尊敬他人的善处。一个人能适当的自尊,也能适当的谦虚。上谄下骄的事,绝不应在争取荣誉的人的思想和行为意识里面。�
由此,我们可以充分地看到:“仁则荣,不仁则辱”这句话充分概括了儒家仁学荣辱思想的精神实质。当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们着力去追求自己的荣誉时,是否更应该从中体验这一学说的历史价值性,以此帮助我们平衡人生价值,调剂生命意义,去获得一种真正纯结的、高尚的、不可磨灭的荣誉。
三、“非义不居”是儒家仁学思想的实践精神,不仅是“仁”的现实行为的具体操行,而且更显示为人的境界和行为的高尚。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对形成融洽和睦的人际关系、人物关系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不只是一种理论的行为,而且更重要地是一种具体的实践运行。在内容上,和谐社会必须表现为人际关系、资源配备、社会结构,即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的融洽和谐,在具体实践途径上,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机制来给予必要的保障。在此的诸多条件和机制保障中,人的个体行为的好坏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实践作用。应该说,儒家仁学所表述的“非义不居”思想,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方法论指导。
自古以来,当人类能较为清醒地将“自我”与“他人”区别开来时,人类就陷入了义与利的两难际遇之中,人的一生倒底是该为自己活着,还是应为他人活着。在有限的物质占有的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应该是尽其所能满足自己的物质占有欲,使自己的生命获得充实的物质保障,而不顾周围世界的状况呢?还是应该首先考虑他人的生命状况,甚至于往往牺牲自己的物质利益也在所不惜呢?人们正是在这样的两极矛盾状态中演变着自己的历史;个人也正是在这样的他人与自我利益相交的矛盾关系中发展着自己的生命。
应该说,中国儒学对人生的这一问题是认识得相当真切的。他们知道,人世间的一切争斗,个人生命过程中的善命、恶运就正起源于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矛盾争斗之中。孔子曾相对于他心目中最理想、最和谐的“大同世界”而言道:“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以孔子为首的儒学思想家们提出了重义轻利、崇义贬利、以义代利的“非义不居”思想。在儒学思想家看来,社会的混乱,人生的恶运,既然源于个人的利益争斗。那么,解决一切社会纷争,解脱人生恶运的方法就是尽最大限度地力量去克制人的私利以服从于社会他人的公利。简言之,以利益的舍弃求得义的名份。孔子明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子把义与利拔高到做人的道德境界上来认识,舍利者为义,取利者为不义。一个有德性的人、道德境界高的人懂得的应该是“义”;一个无德性的人,道德境界低的人懂得的只是
“利”。对此,孔子将义与利作出了明白的划分。
“义者,宜也。”一种适应于一定社会规范的行为便是义,与仁相对,也就是适合于仁的爱人精神便是义。用朱熹的话来说:“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则无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更不理会。” 这就是说,一个道德境界高的人,对自己的行为不因事而就事,而应根据这件事是否适合一定的规范来做,如适合一定的行为规范,便无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发生,这就是义。而君子只应该知道义,对自己的利害得失不必理会。儒学将适合他人的利益通过“义”的界定上升到了一种社会规范的高度,并作为判别一个人思想,言行的人生价值尺度。相应,“利”便成为与义相反对的价值概念,它仅是物质利益、私人利益的代名词。
义与利,儒学视为人生命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两种不可调和的矛盾。汉代大儒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义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 董仲舒用人的思想与肉体的差异来区分义与利的差异,一方面坚持义与利的对立,另一方面通过人的思想与肉体关系的比较来强调重义轻利的意义,以力求在重义的行为过程中达到义利统一。
为此,在儒家看来,一个人如果坚持用义支配自已的一生,他的一生便具有很高的道德意义。人们重视义而不存利,虽然身处贫困、地位不高,但其人生也是值得称颂的,并且能自好而乐生;如果,人们只重利而不重视义,虽然富足,但也免不了世人对他的憎恶、羞辱,他们的人生就难得快乐,也难保持寿终。正所谓:“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
我们知道,义与利是对立的两极,在人的生命过程中都对人生的发展具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由于义与利不可调和,所以,义利对人生的意义便具有不同的作用。当义与利在人生的过程中矛盾激化,难能平衡时,儒学更强调义,更强调义的获取,更强调义所赋予生命存在的永恒意义。这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这是儒学的义利观,也是儒学所推崇的人生境界观。当人的个体生命与社会的公益发生矛盾冲突时,当保全自己的生命与整个社会的生存发生不一致性时,当只有献出自己的生命才能保护更多的人的生命和利益时,便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成大义。这一思想是灿烂的,它对今天的人们来说,无不具有人生正确实践的指导性作用。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儒学倡导“舍身取义”,它也并不在于要求人们完全放弃利而只顾取义。儒学只是在强调,义利矛盾激化,非舍利不可求义,或是求义不得不舍利时,才要求人的行为去追逐义而放弃自己的私利。正所谓:“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防义耳。” 这就最明白不过了,有崇高德性的人,不是不要财物之利,不是不计较利害得失的,只是在求人生之利益时,尽力不做违背道德规范的事而已,也正所谓:君子求财取之有道。
君子处世,事之无害于义者,从利可也,害于义则不可从。“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 因此,儒学家们要求,一个有德性的人,应该严肃地对待自己的人生,认真地选择自己的行为,非义不居。只要这样做了,一个人在自己的人生过程中就是不幸遭遇恶运,身处困境之中,也会泰然自安,不伤害身心。相反,一个人贪而纵欲,就不能保证他生命的安稳,一旦身处困境,便将其推上绝境。同样,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整个社会是倡导义的,则义克利;如果整个社会氛围是重利的,则利克义。“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
总而言之,“非义不居”就是要求人们在其人生过程中时时处处遵循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施仁,即爱人、利民。从儒学的人生境界观来看,义是指向人生境界的大道。孟子说得十分形象:“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 仁是人的心,义是人的路。放弃义所规定的正路不走,丧失了人的善良之心而不知道去找,真是可悲得很啊!行正义之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人生必具勇气和无畏精神才可行义。一个真正值得称颂的志士,一生为人处世,理所当然不避人生中的艰难困苦,“临患忘利,遗生行义,视死如归”。这才是真英雄、真豪杰。正如孔子所说:“见义不为,无勇也。” 无勇敢献生精神的人,当然也就是不义之人。人生对其个人来说,无非利、害二字。见利而先谓之贪,见利而后谓之廉;见害而先谓之义,见害而后谓之怯。弃贪、克怯、倡廉、行义,即不苟求于贪生怕死,且见义勇为是儒学非义不居的行为措施,也是儒学为人的实践原则。
儒家仁学的“非义不居”思想是值得注重的。今天构建和谐社会,说到底仍还是个义利问题,义利平衡社会不乱,义利协调民心泰然。当然,在义利仍然存在相互矛盾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倡导国家、民族、社会的大利,反对不择手段坑害国家、民族、社会利益的私利。在大利与私利面前,我们力求两者尽可能的一致性,但是,当两者在同一水平线上不可能调和其矛盾时,我们要求尽可能降低损失的程度而牺牲必要的个人利益,在这一点上,我们今天所持的义利观与儒学“非义不居”思想是趋于一致的。只不过,我们更强调于在义中,即在创大利中,显示和体现出更多、更丰富的个人利益。同时,要求人们在其一生中,在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创造利益的前提下,为自己利益的获取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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