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会考的考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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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环448
2016-05-11 · TA获得超过12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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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考的文化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计11科;实践科目为:物理、化学、通用技术、生物的实验操作。
文化科目的会考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采用“3+3+4”的形式,即语文、数学、外语3门作为必考科目,在其余科目中考生可任选3门作为考试科目,余下4门作为考查科目(笔试),要求考生在第一次报名时就选定考试和考查科目。实践操作科目均为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的成绩报告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考查科目的成绩报告只分2个等级(及格、不及格)。
(2)会考时间及科目安排
高中会考文化科目一年开考两次,每次都开考10门。第一次安排在春节前三周左右,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科主要面向高三考生,其他科目主要面向中考学生;第二次安排在6月中旬,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7科主要面向高二考生,其余3科主要面向中考学生,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查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下旬,主要面向高二年级考生。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第一天第一科考前25分钟,其他科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进入考场的考生按座位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员查对。保持安静,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
(2)考生进入考场,闭卷考试、考查科目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纸条、改正纸、涂改液、记录本、计算器、通讯设备。只准带蓝、黑色钢笔、圆珠笔、铅笔、胶擦、圆规、三角板、削笔刀等考试必需文具用品。考生不准在允许携带的文具用品上以及其他地方写有公式或文字。开卷考试、考查科目在上述限制以外可携带书籍、资料自用。
(3)考生迟到1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终了前30分钟后才准离开考点。
(4)考生除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籍号和座位号外,不得在试卷其他地方写姓名、考籍号和作任何标记。
(5)主观题试卷一律用0.5mm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在规定的空白处答题,用红色笔或铅笔答卷属违纪行为,标准化考试的答题卡,必须用2B炭质黑色铅笔将与所选选项相应的涂点涂黑。需要修改时,先用橡皮擦干净后再涂黑。
(6)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的任何内容。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可举手询问。
(7)考生答题时应独立思考,不得离开座位。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8)考试终了前30分钟,监考员先收第一卷试题和答题卡。
(9)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等候监考员收完试卷后才依次退出考场。任何人不准将试题、试卷、草稿纸和答题卡带走。
(10)考生要正确对待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冒名顶替等。
(11)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按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1)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2)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种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终了前30分钟后才能离开考点。
(3)只能携带蓝、黑色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纸条、改正纸、涂改液、记录本、计算器、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不准在允许携带的文具用品上以及其他地方写有公式或文字。开卷考试、考查科目可携带书籍、资料自用。
(4)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只能在答题卡、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或涂黑自己的姓名、考籍号、座位号、考试科目、试题类型和座位号末两位数等,不得在试卷、答题卡的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在试卷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7)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8)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9)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询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上,监考员收完试卷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考生违反会考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
⑴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抢答);
⑵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拖答);
⑶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⑷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⑸用红笔或铅笔答题(绘图、涂答题卡可用铅笔)。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考科目成绩,且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的校纪处分。
⑴同一科有第一条的犯规行为二款(含二款)以上;
⑵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⑶抄袭他人答案的;
⑷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的;
⑸夹带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类似行为的;
⑹携带考试规定必需的文具用品以外的物品,如计算器、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
⑺互相核对试卷答案的;
⑻传接纸条或答案的;
⑼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⑽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⑾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会考资格,并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记大过以上的校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会考考籍。
⑴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第二条舞弊行为的;
⑵考试期间有意撕毁或带走试卷、答题卡的;
⑶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⑷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⑸威胁其他考生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⑺考生由他人代考的;
⑻代他人考试的在校高中学生;
⑼参与共同作弊或集体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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