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定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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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 TA获得超过39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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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各地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标准。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差旅费补贴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员工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形式。 1996年出台的《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文件规定,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市外住宿费标准为100元/天,副局级以上现任职务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为60元/天,普通工作人员为4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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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各地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标准。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差旅费补贴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员工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形式。        

1996年出台的《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文件规定,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市外住宿费标准为100元/天,副局级以上现任职务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为60元/天,普通工作人员为4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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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差旅津贴:
提醒: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附件: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提醒: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附件: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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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差津贴和误餐补贴
原文地址:关于出差津贴和误餐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1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由于未明确国家规定的具体标准,有些地方出台了地方规定。
如:
重庆
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法所指不征税的误餐补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的,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于企业人人都有、按期发放的所谓误餐补贴,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我市可以参照渝财行(2007)109号文的规定执行:市区误餐补贴标准15元/餐,远郊40元/天,市外50元/天。
浙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厦门
再次明确如下: 有关出差补贴的问题:1、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2、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厦门市财政事业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4】17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税务未明确标准的数额。
先参考一下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目前的物价等情况,经研究,对本市原规定的各类会议及市内出差误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调整:
一、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
1、区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
2、市级各类工作会议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2元;
3、市级各类工作会议及乡镇党代会、人代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
4、工、青、妇科协、侨联、劳模及烈军属代表会议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www.t262.com]原市级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区县级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
以上标准调整后各会议召开单位应严格控制与会员人、会议日期及其他各项会议费用,节约经费支出。
二、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天3元6角调整为5元(早餐1元、午晚餐各2元)。
此标准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1月20日《关于调整区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3月18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及上海市财政局1992年5月23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出差伙食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中第二条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996年2月13日沪财行(1996)4号
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上海财税网的解答
问:本企业对员工外省市出差实行车费按发票实报实销,食宿费以出差补贴的方式采用包干制的办法报销。请问出差补贴的支付可否不需要发票?
答: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差旅费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差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八条规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目前,企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一般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在企业制定的标准范围内的,税务部门予以税前认可;超过标准的部分,将调高企业纳税所得额。
企业内部的差旅费报销,有实报实销的,有实行承包制等多种形式。如采用实报实销制的,则应按出差人员的凭证予以报销;如采取补贴制或承包制的,则可以不按发票,但要由出差人员在填写报销凭证后,经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分管领导签字后,财务予以报销;财务部门据此作为补贴的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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