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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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14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您好,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1.3.1 一级标准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1.3.2 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2 卫生要求 环境电磁波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 波长 单位 容许场强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长、中、短波 V/m 〈10 〈25 超短波 V/m 〈5 〈12 微波 μW/cm2 〈10 〈40 混合 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