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北大法宝
2022-06-04 · 百度认证:北京北大英华科技官方账号
北大法宝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21日宁政发〔1990〕121号公布)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对个人的罚款由本人一次性支付或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交”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由本人一次性支付,拒不支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将第十六条中的:“个人交纳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交纳到指定的银行,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00年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对限期不改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关停,并解列电网”修改为:“对限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关停,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2002年8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删去第十条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