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补课会被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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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被开除,具体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严禁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一、允许老师在校外私自补课吗
不允许老师在校外私自补课。公职教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行为分别为: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二、国家规定节假日可以补课吗
不让补课的。属于违法行为,可向教育局举报,依据是教育部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三、四川省中小学减负十严十不准的有
1、严守生命安全底线,不准实施违背教育规律和不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教学行为。
2、严禁歧视学生,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3、严格执行课程设置方案,不准侵占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学生文体活动时间、缩减学生休息时间。
4、严禁违规补课,不准布置超时超量的课外作业。
5、严控考试次数,不准违规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6、严禁公布考试成绩排名,不准违规以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
7、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准将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
8、严肃招生纪律,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笔试方式或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等为依据招生。
9、严格执行“一科一辅”规定,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10、严格规范家校联系,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学生施加过重的心理压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允许老师在校外私自补课吗
不允许老师在校外私自补课。公职教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行为分别为: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二、国家规定节假日可以补课吗
不让补课的。属于违法行为,可向教育局举报,依据是教育部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三、四川省中小学减负十严十不准的有
1、严守生命安全底线,不准实施违背教育规律和不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教学行为。
2、严禁歧视学生,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3、严格执行课程设置方案,不准侵占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学生文体活动时间、缩减学生休息时间。
4、严禁违规补课,不准布置超时超量的课外作业。
5、严控考试次数,不准违规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6、严禁公布考试成绩排名,不准违规以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
7、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准将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
8、严肃招生纪律,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笔试方式或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等为依据招生。
9、严格执行“一科一辅”规定,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10、严格规范家校联系,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学生施加过重的心理压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