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搬迁房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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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违规自建房的,不予赔偿,如果是合法建筑的,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请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一、农村改建搬迁赔偿标准
各地农村撤并搬迁补偿标准不一样,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当地的政府规定具体赔偿,每一区域每一块地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需要咨询设区的市政府拆迁小组。例如济南市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工厂拆迁补偿款和居住房的性质一样吗
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两部分:
1、土地,按照使用性质来确定补偿标准。
2、房屋,按照房屋造价来确定补偿标准。
拆迁方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然后报当地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各地补偿方式及标准存在差异。
三、农村建设用地能盖房子吗
基本上农村的村民都是通过自建房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的,一般都是利用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为主,农村建设用地是否可以盖房子的话则需要根据农村土地的性质而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农村建设用地是能够盖房子的,但是如果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农村改建搬迁赔偿标准
各地农村撤并搬迁补偿标准不一样,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当地的政府规定具体赔偿,每一区域每一块地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需要咨询设区的市政府拆迁小组。例如济南市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工厂拆迁补偿款和居住房的性质一样吗
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两部分:
1、土地,按照使用性质来确定补偿标准。
2、房屋,按照房屋造价来确定补偿标准。
拆迁方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然后报当地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各地补偿方式及标准存在差异。
三、农村建设用地能盖房子吗
基本上农村的村民都是通过自建房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的,一般都是利用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为主,农村建设用地是否可以盖房子的话则需要根据农村土地的性质而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农村建设用地是能够盖房子的,但是如果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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