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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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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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 为您解答财税疑问,专注税收政策法规。
龙泉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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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院有关规定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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