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中“含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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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 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方法: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
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
实施行业、系统统筹的单位职工按行业、系统时间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退伍、转业的复转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
由转制单位调出的员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原来为事业单位后来政策调整为企业的部分单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其实际缴费时间按相关时间规定认定: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局属、省属在陕科研机构(26家)自2000年1月起缴费;
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科研单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缴费;
长期离职人员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过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离开单位后的时间如果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前的,期间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而实施之后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离职时间较长又无社保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建立及接续社会保险。
辞职、被辞退、开除人员的缴费年限的计算:
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离开原工作单位并且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但是曾经被开除或者判刑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认可,因此建立社保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在原单位的实际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可以保留,与以后的再次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 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方法: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
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
实施行业、系统统筹的单位职工按行业、系统时间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退伍、转业的复转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
由转制单位调出的员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原来为事业单位后来政策调整为企业的部分单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其实际缴费时间按相关时间规定认定: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局属、省属在陕科研机构(26家)自2000年1月起缴费;
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科研单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缴费;
长期离职人员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过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离开单位后的时间如果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前的,期间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而实施之后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离职时间较长又无社保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建立及接续社会保险。
辞职、被辞退、开除人员的缴费年限的计算:
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离开原工作单位并且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但是曾经被开除或者判刑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认可,因此建立社保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在原单位的实际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可以保留,与以后的再次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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