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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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德治的相互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及其共同点、区别,各学者的看法基本相同。而对人治与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却有着本末倒置的宣传。
众所周知,从古到今,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离不开人治。毋庸质疑,历史一直是“以长官意志来治理国家”的。但这个“长官”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第一、他必然代表着一定的利益集团,并得到他们的支持;第二、他必须具备一定的势力、权力;第三、必须具有适应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条件。当具备了这些条件,这个“长官”意志就会变成了一定数量的“民众”意志,产生治理国家、改造自然、社会、人文环境的巨大力量。这就是伟人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这与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观点没有任何冲突。推动历史的力量是人民群众,而形成这个力量的组织者是一个个“伟人”、“长官”。这些“伟人”、“长官”为了民众的意志,压抑他私人的意志、欲望,顺应民意,才成为人治。可见,人治不是个体人的意志和权力,而是民意治理社会的希望目标与过程。
社会是人类社会,治理社会必然由人类治理——即人治。人类治理社会必然采用一定的方式、一定的手段。法治与德治就是人治的两个轮子。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否定过人治,现在仍然没有否定人治的存在。《论语》、《孟子》等中国古代经典名著的中心思想就是人治理论。因而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人才理论”、“以人为本”思想都是强调人的决定性作用。这里所指的“干部”和“人才”不是指个体,而是赋予了“政治路线”、“以人为本”等民意内涵的人。就是这种内涵的人的行为构成了人治。
人治与法治、德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人治,法治和德治无从谈起;没有法治和德治,人治也无法实施。它们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缺一不可,更不能偏废。其中,人治起主导作用,制定、实施法律、道德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法治与德治又起反作用,制约着人治。人治代表着整体意志,一旦违背整体意志,法治和德治就起制约作用,其行为和作法遭到社会舆论的反对、指责、惩罚、唾弃。
人治与法治、德治也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人治与法治、德治的层面不一样。人治是治理社会的目标与过程;而法治、德治是治理社会目标与过程中的手段和方式。其中,法治主张强制性、惩罚性,而德治强调良心、诚信、自觉、自律;法治注重结果,而德治注重意图。
第二、范畴不一样。“人治”是治理全过程;“法治”、“德治”是局部过程。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法治仅限于法律所规定或禁止的范围;德治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还包含更宽领域。比如:过失罪属法治范畴,但不是德治范畴;强奸罪既是法治范畴,也是德治范畴;尊老爱幼是德治范畴,如果不涉及虐待就不属法律范畴。
第三、对象不一样。人治是针对社会整体的,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者随时可以制定或修改法律条文,指向人治目标。法治是因人而制,它的治理指向是法律条文。法律没有禁止的可视为不犯法。德治是因事而成,其目标指向是社会现象,是较长时间、特定环境中自然形成的行为约束力。所以,它比法制更具有稳定性,改变或调整也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教育、开导、接受等过程。
第四、途径不一样。人治是经过法治、德治来实现其治理目的;而法治是通过典籍明订规则、强制手段达到其治理目的;德治则是非典籍明订规则、“自我控制”方式达到自治自理目的的。
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及其共同点、区别,各学者的看法基本相同。而对人治与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却有着本末倒置的宣传。
众所周知,从古到今,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离不开人治。毋庸质疑,历史一直是“以长官意志来治理国家”的。但这个“长官”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第一、他必然代表着一定的利益集团,并得到他们的支持;第二、他必须具备一定的势力、权力;第三、必须具有适应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条件。当具备了这些条件,这个“长官”意志就会变成了一定数量的“民众”意志,产生治理国家、改造自然、社会、人文环境的巨大力量。这就是伟人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这与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观点没有任何冲突。推动历史的力量是人民群众,而形成这个力量的组织者是一个个“伟人”、“长官”。这些“伟人”、“长官”为了民众的意志,压抑他私人的意志、欲望,顺应民意,才成为人治。可见,人治不是个体人的意志和权力,而是民意治理社会的希望目标与过程。
社会是人类社会,治理社会必然由人类治理——即人治。人类治理社会必然采用一定的方式、一定的手段。法治与德治就是人治的两个轮子。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否定过人治,现在仍然没有否定人治的存在。《论语》、《孟子》等中国古代经典名著的中心思想就是人治理论。因而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人才理论”、“以人为本”思想都是强调人的决定性作用。这里所指的“干部”和“人才”不是指个体,而是赋予了“政治路线”、“以人为本”等民意内涵的人。就是这种内涵的人的行为构成了人治。
人治与法治、德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人治,法治和德治无从谈起;没有法治和德治,人治也无法实施。它们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缺一不可,更不能偏废。其中,人治起主导作用,制定、实施法律、道德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法治与德治又起反作用,制约着人治。人治代表着整体意志,一旦违背整体意志,法治和德治就起制约作用,其行为和作法遭到社会舆论的反对、指责、惩罚、唾弃。
人治与法治、德治也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人治与法治、德治的层面不一样。人治是治理社会的目标与过程;而法治、德治是治理社会目标与过程中的手段和方式。其中,法治主张强制性、惩罚性,而德治强调良心、诚信、自觉、自律;法治注重结果,而德治注重意图。
第二、范畴不一样。“人治”是治理全过程;“法治”、“德治”是局部过程。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法治仅限于法律所规定或禁止的范围;德治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还包含更宽领域。比如:过失罪属法治范畴,但不是德治范畴;强奸罪既是法治范畴,也是德治范畴;尊老爱幼是德治范畴,如果不涉及虐待就不属法律范畴。
第三、对象不一样。人治是针对社会整体的,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者随时可以制定或修改法律条文,指向人治目标。法治是因人而制,它的治理指向是法律条文。法律没有禁止的可视为不犯法。德治是因事而成,其目标指向是社会现象,是较长时间、特定环境中自然形成的行为约束力。所以,它比法制更具有稳定性,改变或调整也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教育、开导、接受等过程。
第四、途径不一样。人治是经过法治、德治来实现其治理目的;而法治是通过典籍明订规则、强制手段达到其治理目的;德治则是非典籍明订规则、“自我控制”方式达到自治自理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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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乡村治理规律,把握“三治”辩证关系
认清乡村治理规律,关键是认清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关系网中的地位,处理好党的基层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正如《条例》所强调的,“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既体现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的时代要求,又体现了“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使命担当。前者要求确保发展的政治性和长久性,后者要求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就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前提下,发挥好农村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以及个体成员的主人翁作用,实现各治理主体间相互平衡、相互支撑、相互制约。
认清以上规律,正是把握“三治”辩证关系的关键。要把握“三治”统一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根本要求,必须以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为根本前提;要把握“三治”结合不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简单加总和随意组合,而是因时因地制宜,激活整体功能、系统功能的复杂过程;要把握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补充。
把好自治方向,为法治德治打下坚实基础
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等现象,正是由于基础不牢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首先打牢这个基础,而打牢这个基础的关键就是加强政治建设,把好自治方向。
突出政治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意志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新时代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作为联系党和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层组织;党的意志是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必须紧紧围绕的理论核心。严格执行党的意志,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才能使农村社会紧跟国家发展步伐。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严格执行党的意志,关键是要做到“维护核心、服务中心、凝聚人心”。“维护核心”,就是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不断提高政治能力,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服务中心”,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不断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宏伟目标,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物质保证;“凝聚人心”,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了农民、依靠农民,让农民切实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各环节,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民心保证。
突出政治功能,发挥“能人组织”作用
就农村社会而言,“能人”是比普通村民拥有更多知识、经验、声望或关系资源,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成员,党员是“能人”的主要组成;而“能人组织”则是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组织,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无疑是影响力最强的“能人组织”。“能人组织”和“能人”是决定社会发展尤其是制度变革的关键主体,也往往是发展和变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农村“能人组织”和“能人”作用发挥得如何,决定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
在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主要应从三方面发挥其“能人组织”功能:一是突出政治功能,把自身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这一功能源自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政党属性以及党的执政地位。二是继续发挥自身作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参与农村治理,改变了过去“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状况,促成了农村社会网与外界、特别是政权的相互交流,为法治在农村的扩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充分发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自身及其党员引导农村社会发展方向、制度选择以及变革的作用。作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肩负着为广大农民群众谋取幸福的历史重任,因此,要不断提升组织力,在选择既定的情况下,以“能人组织”的身份和广大农民群众一起沿着既定的道路前进,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认清乡村治理规律,关键是认清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关系网中的地位,处理好党的基层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正如《条例》所强调的,“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既体现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的时代要求,又体现了“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使命担当。前者要求确保发展的政治性和长久性,后者要求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就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前提下,发挥好农村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以及个体成员的主人翁作用,实现各治理主体间相互平衡、相互支撑、相互制约。
认清以上规律,正是把握“三治”辩证关系的关键。要把握“三治”统一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根本要求,必须以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为根本前提;要把握“三治”结合不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简单加总和随意组合,而是因时因地制宜,激活整体功能、系统功能的复杂过程;要把握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补充。
把好自治方向,为法治德治打下坚实基础
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等现象,正是由于基础不牢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首先打牢这个基础,而打牢这个基础的关键就是加强政治建设,把好自治方向。
突出政治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意志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新时代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作为联系党和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层组织;党的意志是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必须紧紧围绕的理论核心。严格执行党的意志,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才能使农村社会紧跟国家发展步伐。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严格执行党的意志,关键是要做到“维护核心、服务中心、凝聚人心”。“维护核心”,就是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不断提高政治能力,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服务中心”,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不断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宏伟目标,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物质保证;“凝聚人心”,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了农民、依靠农民,让农民切实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各环节,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民心保证。
突出政治功能,发挥“能人组织”作用
就农村社会而言,“能人”是比普通村民拥有更多知识、经验、声望或关系资源,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成员,党员是“能人”的主要组成;而“能人组织”则是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组织,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无疑是影响力最强的“能人组织”。“能人组织”和“能人”是决定社会发展尤其是制度变革的关键主体,也往往是发展和变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农村“能人组织”和“能人”作用发挥得如何,决定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
在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主要应从三方面发挥其“能人组织”功能:一是突出政治功能,把自身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这一功能源自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政党属性以及党的执政地位。二是继续发挥自身作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参与农村治理,改变了过去“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状况,促成了农村社会网与外界、特别是政权的相互交流,为法治在农村的扩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充分发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自身及其党员引导农村社会发展方向、制度选择以及变革的作用。作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肩负着为广大农民群众谋取幸福的历史重任,因此,要不断提升组织力,在选择既定的情况下,以“能人组织”的身份和广大农民群众一起沿着既定的道路前进,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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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农村的事,关键在党。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也不例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写了“乡村治理”一章,强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既呼应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三治”结合新理念,又从党内法规层面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在“三治”结合过程中的领导地位。本文将着力从“三治”结合的角度,探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如何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
认清农村社会,把握自治法治德治辩证关系
认清农村社会特点,把握乡村治理基础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形成并发展为以“固定关系”为基础,与外部系统既相互交流又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所谓“固定关系”就是依托血缘、地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熟人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是“差序格局”,用南京大学翟学伟教授的话说是“长久而无选择的关系”。这种关系模式不可能自发产生个人主义的行为模式。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与外部系统的信息交流与资源交换愈加频繁,城镇甚至国外的生活方式开始对农村生活进行渗入。农村社会的固定关系行为模式逐渐受到来自个人主义行为模式的冲击,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而达到不同的新均衡,进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这个新的社会关系网,正是乡村治理的基础。
把握这个基础,首先要认清农村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包括党的基础组织自身、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当地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员等个体成员;更要把握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并根据当地农村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定“三治”主体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确保各主体间既分工明确又有机融合。除了主体多元化外,把握乡村治理的基础还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多元规范,包括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等正式制度,村规民约、村风民风家风等非正式制度;更要把握这些制度的不同作用,尤其是背后的资源流动,以及资源流动状况对各治理主体的导向作用。
认清农村社会,把握自治法治德治辩证关系
认清农村社会特点,把握乡村治理基础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形成并发展为以“固定关系”为基础,与外部系统既相互交流又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所谓“固定关系”就是依托血缘、地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熟人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是“差序格局”,用南京大学翟学伟教授的话说是“长久而无选择的关系”。这种关系模式不可能自发产生个人主义的行为模式。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与外部系统的信息交流与资源交换愈加频繁,城镇甚至国外的生活方式开始对农村生活进行渗入。农村社会的固定关系行为模式逐渐受到来自个人主义行为模式的冲击,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而达到不同的新均衡,进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这个新的社会关系网,正是乡村治理的基础。
把握这个基础,首先要认清农村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包括党的基础组织自身、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当地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员等个体成员;更要把握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并根据当地农村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定“三治”主体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确保各主体间既分工明确又有机融合。除了主体多元化外,把握乡村治理的基础还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多元规范,包括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等正式制度,村规民约、村风民风家风等非正式制度;更要把握这些制度的不同作用,尤其是背后的资源流动,以及资源流动状况对各治理主体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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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三治”结合新理念,又从党内法规层面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在“三治”结合过程中的领导地位。本文将着力从“三治”结合的角度,探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如何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
认清农村社会,把握自治法治德治辩证关系
认清农村社会特点,把握乡村治理基础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形成并发展为以“固定关系”为基础,与外部系统既相互交流又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所谓“固定关系”就是依托血缘、地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熟人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是“差序格局”,用南京大学翟学伟教授的话说是“长久而无选择的关系”。这种关系模式不可能自发产生个人主义的行为模式。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与外部系统的信息交流与资源交换愈加频繁,城镇甚至国外的生活方式开始对农村生活进行渗入。农村社会的固定关系行为模式逐渐受到来自个人主义行为模式的冲击,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而达到不同的新均衡,进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这个新的社会关系网,正是乡村治理的基础。
把握这个基础,首先要认清农村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包括党的基础组织自身、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当地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员等个体成员;更要把握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并根据当地农村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定“三治”主体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确保各主体间既分工明确又有机融合。除了主体多元化外,把握乡村治理的基础还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多元规范,包括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等正式制度,村规民约、村风民风家风等非正式制度;更要把握这些制度的不同作用,尤其是背后的资源流动,以及资源流动状况对各治理主体的导向作用。
认清农村社会,把握自治法治德治辩证关系
认清农村社会特点,把握乡村治理基础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形成并发展为以“固定关系”为基础,与外部系统既相互交流又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所谓“固定关系”就是依托血缘、地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熟人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是“差序格局”,用南京大学翟学伟教授的话说是“长久而无选择的关系”。这种关系模式不可能自发产生个人主义的行为模式。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与外部系统的信息交流与资源交换愈加频繁,城镇甚至国外的生活方式开始对农村生活进行渗入。农村社会的固定关系行为模式逐渐受到来自个人主义行为模式的冲击,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而达到不同的新均衡,进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这个新的社会关系网,正是乡村治理的基础。
把握这个基础,首先要认清农村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包括党的基础组织自身、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当地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员等个体成员;更要把握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并根据当地农村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定“三治”主体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确保各主体间既分工明确又有机融合。除了主体多元化外,把握乡村治理的基础还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多元规范,包括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等正式制度,村规民约、村风民风家风等非正式制度;更要把握这些制度的不同作用,尤其是背后的资源流动,以及资源流动状况对各治理主体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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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农村的事,关键在党。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也不例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写了“乡村治理”一章,强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既呼应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三治”结合新理念,又从党内法规层面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在“三治”结合过程中的领导地位。本文将着力从“三治”结合的角度,探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如何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
认清农村社会,把握自治法治德治辩证关系
认清农村社会特点,把握乡村治理基础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形成并发展为以“固定关系”为基础,与外部系统既相互交流又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所谓“固定关系”就是依托血缘、地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熟人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是“差序格局”,用南京大学翟学伟教授的话说是“长久而无选择的关系”。这种关系模式不可能自发产生个人主义的行为模式。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与外部系统的信息交流与资源交换愈加频繁,城镇甚至国外的生活方式开始对农村生活进行渗入。农村社会的固定关系行为模式逐渐受到来自个人主义行为模式的冲击,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而达到不同的新均衡,进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这个新的社会关系网,正是乡村治理的基础。
把握这个基础,首先要认清农村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包括党的基础组织自身、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当地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员等个体成员;更要把握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并根据当地农村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定“三治”主体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确保各主体间既分工明确又有机融合。除了主体多元化外,把握乡村治理的基础还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多元规范,包括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等正式制度,村规民约、村风民风家风等非正式制度;更要把握这些制度的不同作用,尤其是背后的资源流动,以及资源流动状况对各治理主体的导向作用。
认清乡村治理规律,把握“三治”辩证关系
认清乡村治理规律,关键是认清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关系网中的地位,处理好党的基层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正如《条例》所强调的,“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既体现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的时代要求,又体现了“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使命担当。前者要求确保发展的政治性和长久性,后者要求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就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前提下,发挥好农村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以及个体成员的主人翁作用,实现各治理主体间相互平衡、相互支撑、相互制约。
认清以上规律,正是把握“三治”辩证关系的关键。要把握“三治”统一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根本要求,必须以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为根本前提;要把握“三治”结合不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简单加总和随意组合,而是因时因地制宜,激活整体功能、系统功能的复杂过程;要把握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补充。
把好自治方向,为法治德治打下坚实基础
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等现象,正是由于基础不牢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首先打牢这个基础,而打牢这个基础的关键就是加强政治建设,把好自治方向。
突出政治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意志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新时代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作为联系党和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层组织;党的意志是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必须紧紧围绕的理论核心。严格执行党的意志,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才能使农村社会紧跟国家发展步伐。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严格执行党的意志,关键是要做到“维护核心、服务中心、凝聚人心”。“维护核心”,就是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不断提高政治能力,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服务中心”,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不断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宏伟目标,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物质保证;“凝聚人心”,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了农民、依靠农民,让农民切实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各环节,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民心保证。
突出政治功能,发挥“能人组织”作用
就农村社会而言,“能人”是比普通村民拥有更多知识、经验、声望或关系资源,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成员,党员是“能人”的主要组成;而“能人组织”则是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组织,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无疑是影响力最强的“能人组织”。“能人组织”和“能人”是决定社会发展尤其是制度变革的关键主体,也往往是发展和变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农村“能人组织”和“能人”作用发挥得如何,决定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
认清农村社会,把握自治法治德治辩证关系
认清农村社会特点,把握乡村治理基础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形成并发展为以“固定关系”为基础,与外部系统既相互交流又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所谓“固定关系”就是依托血缘、地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熟人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是“差序格局”,用南京大学翟学伟教授的话说是“长久而无选择的关系”。这种关系模式不可能自发产生个人主义的行为模式。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与外部系统的信息交流与资源交换愈加频繁,城镇甚至国外的生活方式开始对农村生活进行渗入。农村社会的固定关系行为模式逐渐受到来自个人主义行为模式的冲击,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而达到不同的新均衡,进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这个新的社会关系网,正是乡村治理的基础。
把握这个基础,首先要认清农村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包括党的基础组织自身、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当地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员等个体成员;更要把握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并根据当地农村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定“三治”主体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确保各主体间既分工明确又有机融合。除了主体多元化外,把握乡村治理的基础还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多元规范,包括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等正式制度,村规民约、村风民风家风等非正式制度;更要把握这些制度的不同作用,尤其是背后的资源流动,以及资源流动状况对各治理主体的导向作用。
认清乡村治理规律,把握“三治”辩证关系
认清乡村治理规律,关键是认清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关系网中的地位,处理好党的基层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正如《条例》所强调的,“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既体现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的时代要求,又体现了“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使命担当。前者要求确保发展的政治性和长久性,后者要求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就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前提下,发挥好农村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以及个体成员的主人翁作用,实现各治理主体间相互平衡、相互支撑、相互制约。
认清以上规律,正是把握“三治”辩证关系的关键。要把握“三治”统一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根本要求,必须以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为根本前提;要把握“三治”结合不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简单加总和随意组合,而是因时因地制宜,激活整体功能、系统功能的复杂过程;要把握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补充。
把好自治方向,为法治德治打下坚实基础
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等现象,正是由于基础不牢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首先打牢这个基础,而打牢这个基础的关键就是加强政治建设,把好自治方向。
突出政治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意志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新时代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作为联系党和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层组织;党的意志是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必须紧紧围绕的理论核心。严格执行党的意志,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才能使农村社会紧跟国家发展步伐。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严格执行党的意志,关键是要做到“维护核心、服务中心、凝聚人心”。“维护核心”,就是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不断提高政治能力,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服务中心”,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不断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宏伟目标,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物质保证;“凝聚人心”,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了农民、依靠农民,让农民切实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各环节,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民心保证。
突出政治功能,发挥“能人组织”作用
就农村社会而言,“能人”是比普通村民拥有更多知识、经验、声望或关系资源,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成员,党员是“能人”的主要组成;而“能人组织”则是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组织,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无疑是影响力最强的“能人组织”。“能人组织”和“能人”是决定社会发展尤其是制度变革的关键主体,也往往是发展和变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农村“能人组织”和“能人”作用发挥得如何,决定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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