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交换乘优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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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原票价基础上予以折扣优惠,例如:常规公交换常规公交(以2元票价为例),第一次上车支付2元0.8=1.6元,换乘另一条公交线路,支付(2元换乘折扣);常在规定的换乘优惠时间内,换乘同一线路的车辆/船只(与前一次的出行方向相同或者相反),将视为首次乘车/船,不按照换乘优惠进行处理;地铁换乘地铁(出站再进站)的情况不在本次换乘方案覆盖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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