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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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宅基地买卖 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 》和《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是农民合法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 的重要凭据,如果 宅基地房屋 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 》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 宅基地买卖 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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