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求助

本人服务于东莞长安乌沙新永塑胶制品厂,2005年10月3日进厂,2010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在12月28日劳动合同未到期这段时间,厂方未通知本人续签劳动合同或解除... 本人服务于东莞长安乌沙新永塑胶制品厂,2005年10月3日进厂,2010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在
12月28日劳动合同未到期这段时间,厂方未通知本人续签劳动合同或解除终止合同。
2010年12月30日厂方通知本人续签,本人要求在劳动合同上注明本人工资,增加相关内容,但厂方不
支持。
2011年1月21日,本人发民函致厂方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厂方拖着不办理后。本人在1月21日投诉
到长安乌沙劳动站,经劳动站调解,但厂方却要求等通知。后续厂方不但未办理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从1月21日晚不让本人进厂上班与住宿。我拔打110与乌沙江贝治安亭报警,均无效。
2011年1月24日到乌沙劳动站又投诉希望产案,乌沙劳动站回复需要四天时间调查,以及十天时间作调
解。因已是年关,本人有许多事需要回老家处理。乌沙劳动站建议我先回家待他们过完春节上班后答复!
现本人已经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3月22日在长安人力资源局开庭。请求事项如下:
1、支付2011年1月份工资和加班费33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2、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11个月,计45668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3、支付2010年还薪年休假5天工资计2209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五条)
4、支付2010年年终奖计2209元。
(劳动法须同工同酬)
5、支付从2005年10月3日至2010年12月28日每日须提前十分钟早会加班费5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6、支付从2005年10月3日至2010年12月28日未足额发放加班费计30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共计:88386元

望各界懂法律朋友指点错误不够之处,以及支持本人获胜。希望媒体朋友能够帮忙介入发表。还我一个
公道!让许多像我这样缺乏法律知识的人多学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QQ:417188080! 邮箱:4171880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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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淦含之vv
2011-03-03 · TA获得超过121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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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看了一下 里面的请求劳动仲裁是不会足额支付的 首先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只支持一年以内的,还有年休假是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 你上面经济补偿金一定是以单位单方面解除的吧 因为劳动合同还未到期 要双倍补偿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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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DH73l9dh642AL
2020-03-12 · 贡献了超过2457个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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