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问题,急急急!!!
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部设在H市,并在H市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10月,公司欲在G省开拓业务,便在G省的N市设立了...
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部设在H市,并在H市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10月,公司欲在G省开拓业务,便在G省的N市设立了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N市分公司,并在N市办理了营业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N市分公司的章程中载明了该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上自负盈亏。 1995年5月,N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未经总公司同意,与N市建行签订贷款合同,借入资金150万元。分公司将在该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约定以将来建成的“火炬大厦”为担保,期限为1年。1996年3月,“火炬大厦”建成,但由于建材涨价,造价大增,同时,当地房地产市场疲软,房价下跌,至1996年5月,N市分公司仅售出少数房产,分公司发生严重亏损,而贷款合同已经到期了。N市建行数次追讨,均无下落,1997年1月,N市建行起诉到法院,但是以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被告。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出:合同是分公司与建行所签,又未征得总公司同意,与总公司无关;且分公司已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应当以分公司为被告;此外,分公司设立章程时已注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公司当然不负责任。 问:总公司的说法能否成立?
展开
10个回答
展开全部
总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债权债务应由总公司承担。
第二,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是营业执照并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债权人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对于财务核算的规定,仅能对内产生法律效果,对于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仅仅能约束公司内部的成员(股东、董事会、董事、监理及经理等高管)。
因此,总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债权债务应由总公司承担。
第二,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是营业执照并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债权人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对于财务核算的规定,仅能对内产生法律效果,对于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仅仅能约束公司内部的成员(股东、董事会、董事、监理及经理等高管)。
因此,总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分公司行为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内部章程不能对抗第三人。
总公司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章程向分公司追偿。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分公司行为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内部章程不能对抗第三人。
总公司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章程向分公司追偿。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总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再次,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约定由于分公司客观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关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总公司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再次,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约定由于分公司客观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关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总公司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在N 市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在N市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如资不抵债,将按破产处理。总公司的说法成立。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5477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沈阳星空之梦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成都星星点灯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呼和浩特草原之歌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