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综合计时制工作时间必须达到203小时的疑问
我跟所在公司谈的时候是做一休一,一天工作12小时,1850/月,在签定的合同上是综合计时制合同,底薪1340,标明其中350为考核工资,未标明必须工作时间,我询问过公司他...
我跟所在公司谈的时候是做一休一,一天工作12小时,1850/月,在签定的合同上是综合计时制合同,底薪1340,标明其中350为考核工资,未标明必须工作时间,我询问过公司他们说都是这样的合同,但一定会给你1850。如果想在这里工作的话,肯定得签。在9个月之后公司开始提出要求在做一休一以外每个月2天8小时的工作量,并且没有加班工资,给出的理由是合同上的综合计时制就是要求每月工作达到203小时的。发展到现在已经要求每月多出3天8小时工作时间,加起来工作时间达到204小时,并未给任何加班工资,这是合法的吗?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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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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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得证明你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你的劳动合同。
2、你的考勤记录及能够证明你工作时间、工作情况的书面记录。
3、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但这不太好办,有些人会因种种原因不敢也不会出来作证。
4、实际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的差距,及未付加班工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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