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民法案例题,大致案情如下:

甲、乙行车,路上,甲碰到朋友丙,下车聊天,让乙先行,乙走后将车上的一样东西占为己有。请从民法的角度评价。... 甲、乙行车,路上,甲碰到朋友丙,下车聊天,让乙先行,乙走后将车上的一样东西占为己有。请从民法的角度评价。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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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贵族888
2011-03-15 · TA获得超过66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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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题意,车上的一样东西的归属存在几种情况。第一,属于甲所有;第二,不属于甲所有,但甲有代为保管义务(比如朋友放在车上的)。第三,属于不确定的第三人遗失在车上的,甲知情,相当于甲捡到的。第四,不确定的第三人遗失在车上的,而甲不知情。
2、第一种情况,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甲不注意秘密窃取,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获得了不当利益,侵害了甲的财产所有权,甲可以追究乙侵权民事责任。
3、第二种情况,东西虽然不是甲所有,他对保管物不具有所有权,但因保管协议,对东西具有基于合同的占有权。乙的行为,侵犯了甲对东西的占有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甲可以追究乙的侵权民事责任,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
4、第三种情况,如果甲是刚捡到,暂时找不到失主,则甲对该物的保管属于无因管理。如果甲是捡到东西,不想退还(比如已使用该物多时,无招领或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行为),则属于恶意不当得利。这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甲都有对该物的享有占有权。甲可以追究乙的侵权责任。甲对被乙拿走物之权利人承担无因管理之债或恶意不当得利之债。
5、第四种情况,甲对东西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乙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同上,如乙只是想为物的主人代为保管,则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拾到后,不打算退还,则其明知该受益无法律上的依据,仍然占有,属于恶意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负有恶意不当得利之债,东西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不能返还的,作价偿还。
谷勇01
2011-03-15 · TA获得超过1.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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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n1997回答的很好。 不过我的观点是乙的行为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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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老人

2011-03-14 · TA获得超过5.2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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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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