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的情况是不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怎么样赔偿我?
说一下我的情况吧
我于2010年7月1日到某化工企业担任技术科长,2010年8月1日转正。和这家单位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3年。可是到2011年3月20日,单位总经理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尽快办理工作交接。这个是口头上的通知,可是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我这个是不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请专业人士指导,谢谢。
工作期间我没有出现过错误,只是多次向总经理提出加薪的要求。 展开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妇女在哺乳期、孕期是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不顾法律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单位在觉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不违反劳动法的,但是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我解释一下这个条款的意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然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就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以上3种情况的时候,单位应该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遵守法定程序,那单位就违反本法规定,就应该按照本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给劳动者。
具体的我就不多说了,你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的规定吧。
累死我了!!你得加分。
最后说一下你的情况,你从2010年7月1日起到那个化工单位工作,与那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有劳动合同。然后到2011年3月20日,单位口头上通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是无缘无故的,这个时候单位已经违法解除了和你的劳动合同。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这个单位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我问你,那个总经理说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什么?就是有没有什么理由?
如果是无缘无故的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这个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就是无缘无故的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什么理由。
非常感谢你的回答。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表现为用人单位
1)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上述14条。
2020-03-1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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