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道经济刑法案例题

199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受贵州茅台酒厂派遣,运送708件500毫升五星牌茅台酒(价值1062000元)到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酒类贸易公司。张某某、匡某某二人随... 199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受贵州茅台酒厂派遣,运送708件500毫升五星牌茅台酒(价值1062000元)到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酒类贸易公司。张某某、匡某某二人随后决定由匡某某在3天内组织制造708件假茅台酒,以假换真,谋取非法利益均分。被告人匡某某先后购买假茅台商标、彩盒660件、飘带3800根、瓶盖1200个,并从茅台食品站酒厂购买基酒,并将基酒、材料等运回进行包装。
12月13日,被告人匡某某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假酒已经做好,次日可以运走了。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驾车从茅台出发,途经中枢镇时,将708件茅台酒转运至由匡某某事先联系好的遵义地区土产公司仓库存放,又将708件假茅台酒装车。尔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将708件假茅台酒拉到广东交货。
1999年1月,被告人匡某某经他人联系,将其茅台酒以每瓶167元价格,销售到上海市中山商厦食品经营部,共获货款140.28万元。几名被告人将其瓜分。
问:被告人分别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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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道
行业观察员

2019-06-28 · 专注法律,正义公平早晚会到来
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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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匡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张属于监守自盗,成立职务侵占罪,匡成立盗窃罪。两人还成立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罪共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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