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假定的定义及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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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假定的定义
审计假定是逻辑学与审计学相结合的产物,审计假定从概念上讲就是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审计任务,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要求,以及掌握的初步资料,对审计对象诸方面所作的主观性推测或假定评价。
审计假定的内容
1.审计证据假定
这是在对审计证据进行判断、评价时必须运用的假定。审计证据不但有数量是否足够的问题,并且还有质量是否有力的问题。同一事实,可以从各方面去收集证据,而证据所认定的结论不同(甚至相反),就有一个以哪一证据为主的问题。比如盘存,据受审单位经管人员口头报告,实际盘存数和账面数虽有出入,但出入不大,因此认为结果基本可靠。而据外部保险公司的报告,实存数和账存数出入很大,结果很不可信。这些证据结论不同,哪个可信?这就有一个证据效力的差别问题。
对于证据效力的强弱,审计上一般认为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完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下产生的证据更可靠;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可靠;文件证据比口头证据更可靠等。对证据的评价实质上是对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所进行的推断。这个评价过程就是运用合理的假定对证据反映的情况获得合理的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逻辑推断,从而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2.审计惯性假定
就是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评价,并依赖其确定审计程序、方法和重心所运用的假定。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的业务量逐渐增大,传统的以账表为基础的审计遇到了严重挑战,越来越多的审计师开始自问:虽然对所得账表的数字进行了全部审计,但是谁能保证这些数字百分之百地记录了企业的全部业务?企业的业务量越来越大,由于审计费用的限制,其审计的覆盖面可能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客观形势迫使审计开始从以账表为基础过渡到以内部控制为基础。
内部控制制度与审计的关系十分密切,如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良好,实际工作又是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的,就有理由推定:当事人的账目不会有严重问题,审计的范围就可以大大缩小;如果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不够严格,有隙可乘,或者设计虽无问题,经过抽查,实际却未照办,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尽可推定:账目上问题必多,审计的范围该扩大。审计工作范围和内部控制制度之间、内部控制严密与否与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之间的相关性,当然是一种假定,而现代的审计工作,正是在这一假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不先假定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之间有这种相关性,审计工作就无法按照今天通行的方法来进行。
3.审计例外假定
就是指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对一些需要彻底揭露就必须扩大审计程序、增加审计费用的事项所进行的假定。如串通舞弊、伪造证据、管理人员蓄意欺诈、精心隐瞒的贪污行为等等例外事项的存在,必然增加审计的难度,在人员的配合和组织上也应随之变动,甚至改变整个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也因此要付出更高的审计费用。有了这一假定,就能提醒审计人员给予充分关注,正如交通部门在容易发生车祸的地方,挂上事故多发点的宣传牌一样。例如,某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严密并在实际中予以贯彻,但其中会计与出纳串通舞弊,这是例外事件,不能采用一般的抽查审计方法,而应该采取详查方法。
4.审计询证假定
就是审计人员在询证方式的采用和结果的依赖上所必须适用的假定。即有关的第三方是否存在,要查证的事情是否相一致,来自第三方的答复可提供更为合理的证据。因为第三方一般和该企业没有利害冲突,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某一情形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当然,这是假定,第三方的答复有时并不可信,购货发票有时可以以物易物或打回扣,但这毕竟为数极少,且仅作为审计证据的旁证,并不减少这一假定在审计工作中的实际意义。这一审计假定,就为审计人员采用发函询证审计法提供了牢固的审计理论依据。也使询证结果成为有效,为公众所认可。
会计责任假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资金,为另一方经办某项规定的工作,这经办的一方对出资的一方就负有一个善良管理人应付的责任,也就是说,负有最大善意管理并使用出资人的资金,最经济有效地完成出资人委托的工作,尽可能及时而准确地记录、计算资金收支的情况,根据收支凭证,向出资人公正而真实地提出会计报告的责任。过去,人们普遍将经营资金的人应负有这种会计责任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今天看来,它却正是一种支配我们进行审计工作,而一直不为人们所明白意识到其存在的审计假定。正是因为人们都公认这种会计责任的存在,审计工作才有必要。而审计工作,也正是针对这种会计责任而进行的。
与会计工作先假定有一个需要单独计算的会计实体的存在一样,审计工作同样也要假定会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人的存在。为什么自己收支自己的钱不必审计,就因为没有会计责任。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审计因会计责任性而产生,没有会计责任就无所谓审计,这一点是普遍公认的。
一、职务侵占罪提供什么证据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
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体系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4、赃款、赃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审计假定是逻辑学与审计学相结合的产物,审计假定从概念上讲就是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审计任务,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要求,以及掌握的初步资料,对审计对象诸方面所作的主观性推测或假定评价。
审计假定的内容
1.审计证据假定
这是在对审计证据进行判断、评价时必须运用的假定。审计证据不但有数量是否足够的问题,并且还有质量是否有力的问题。同一事实,可以从各方面去收集证据,而证据所认定的结论不同(甚至相反),就有一个以哪一证据为主的问题。比如盘存,据受审单位经管人员口头报告,实际盘存数和账面数虽有出入,但出入不大,因此认为结果基本可靠。而据外部保险公司的报告,实存数和账存数出入很大,结果很不可信。这些证据结论不同,哪个可信?这就有一个证据效力的差别问题。
对于证据效力的强弱,审计上一般认为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完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下产生的证据更可靠;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可靠;文件证据比口头证据更可靠等。对证据的评价实质上是对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所进行的推断。这个评价过程就是运用合理的假定对证据反映的情况获得合理的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逻辑推断,从而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2.审计惯性假定
就是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评价,并依赖其确定审计程序、方法和重心所运用的假定。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的业务量逐渐增大,传统的以账表为基础的审计遇到了严重挑战,越来越多的审计师开始自问:虽然对所得账表的数字进行了全部审计,但是谁能保证这些数字百分之百地记录了企业的全部业务?企业的业务量越来越大,由于审计费用的限制,其审计的覆盖面可能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客观形势迫使审计开始从以账表为基础过渡到以内部控制为基础。
内部控制制度与审计的关系十分密切,如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良好,实际工作又是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的,就有理由推定:当事人的账目不会有严重问题,审计的范围就可以大大缩小;如果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不够严格,有隙可乘,或者设计虽无问题,经过抽查,实际却未照办,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尽可推定:账目上问题必多,审计的范围该扩大。审计工作范围和内部控制制度之间、内部控制严密与否与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之间的相关性,当然是一种假定,而现代的审计工作,正是在这一假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不先假定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之间有这种相关性,审计工作就无法按照今天通行的方法来进行。
3.审计例外假定
就是指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对一些需要彻底揭露就必须扩大审计程序、增加审计费用的事项所进行的假定。如串通舞弊、伪造证据、管理人员蓄意欺诈、精心隐瞒的贪污行为等等例外事项的存在,必然增加审计的难度,在人员的配合和组织上也应随之变动,甚至改变整个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也因此要付出更高的审计费用。有了这一假定,就能提醒审计人员给予充分关注,正如交通部门在容易发生车祸的地方,挂上事故多发点的宣传牌一样。例如,某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严密并在实际中予以贯彻,但其中会计与出纳串通舞弊,这是例外事件,不能采用一般的抽查审计方法,而应该采取详查方法。
4.审计询证假定
就是审计人员在询证方式的采用和结果的依赖上所必须适用的假定。即有关的第三方是否存在,要查证的事情是否相一致,来自第三方的答复可提供更为合理的证据。因为第三方一般和该企业没有利害冲突,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某一情形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当然,这是假定,第三方的答复有时并不可信,购货发票有时可以以物易物或打回扣,但这毕竟为数极少,且仅作为审计证据的旁证,并不减少这一假定在审计工作中的实际意义。这一审计假定,就为审计人员采用发函询证审计法提供了牢固的审计理论依据。也使询证结果成为有效,为公众所认可。
会计责任假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资金,为另一方经办某项规定的工作,这经办的一方对出资的一方就负有一个善良管理人应付的责任,也就是说,负有最大善意管理并使用出资人的资金,最经济有效地完成出资人委托的工作,尽可能及时而准确地记录、计算资金收支的情况,根据收支凭证,向出资人公正而真实地提出会计报告的责任。过去,人们普遍将经营资金的人应负有这种会计责任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今天看来,它却正是一种支配我们进行审计工作,而一直不为人们所明白意识到其存在的审计假定。正是因为人们都公认这种会计责任的存在,审计工作才有必要。而审计工作,也正是针对这种会计责任而进行的。
与会计工作先假定有一个需要单独计算的会计实体的存在一样,审计工作同样也要假定会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人的存在。为什么自己收支自己的钱不必审计,就因为没有会计责任。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审计因会计责任性而产生,没有会计责任就无所谓审计,这一点是普遍公认的。
一、职务侵占罪提供什么证据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
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体系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4、赃款、赃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